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丁○○
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原告於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始當庭提出
追加被告狀,本院無從於當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追加被告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到庭
,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之規定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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