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5814號
PCDM,106,簡,581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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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鴻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壹點伍柒柒叁公克、壹點叁玖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鴻興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尚不知悔改,猶未 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 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 康,增加家庭社會負擔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1.5773公克、1.3974公 克),均係第二級毒品,另毒品外包裝袋2個基於執行之效 益,併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 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晉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894號
被 告 劉鴻興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鴻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6 月28日釋放出所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32號、第33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 年 度毒偵字第145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100年5 月17日起至101年11月16日止,期滿未 經撤銷。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6年3月15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5 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另案為警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6年3月15日22時許,在其 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毛重1.5773公克、1.3974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鴻興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 告編號:UL/2017/00000000號)、尿液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檢體編號:106024號)各1份。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 (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號、UL/2017/00000000號 )、毒品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B036號、B037號 )1份。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等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進而施 用之,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黃 正 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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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