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93年度,15號
KSHV,93,再易,15,200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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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
   再審原告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B2   法官 謝肅珍
~B3   法官 李炫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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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