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二二六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甲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李偉如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 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張盛喜
法官 范惠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