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450號
TNHM,92,上訴,450,200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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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 ○
   選任辯護人 蘇 正 信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 ○
   選任辯護人 蔡 碧 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 清 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 子 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 ○
   右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王 正 明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壬○○、庚○○、癸○○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乙○○、戊○○、丑○○、丁○○共同連續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乙○○、丁○○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一所示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收。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二所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癸○○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三所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乙○○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
丁○○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戊○○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丑○○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其他上訴駁回。
乙○○所犯前開撤銷改判(行賄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及所犯前開駁回上訴(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褫奪公權叁年,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丁○○所犯前開撤銷改判(行賄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及所犯前開駁回上訴(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壬○○原係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下簡稱嘉義區監理所)副工程師,負責 汽機車駕駛執照考照、汽車新領牌照及定期檢驗等電腦抽派工作及殘障駕駛人員 資格認定,以及汽車考驗員訓練之行政工作;庚○○係該所工務員,負責主辦公 共安全方案有關安全設備檢查及主辦肇事車輛處理有關之文書作業,以及負責考 照、車輛定期檢驗、路邊稽查、併裝車銷燬及支援麻豆監理站等電腦抽派工作; 癸○○則係該所機務士,負責經辦車輛定期檢驗等電腦抽派工作,其三人每日由 電腦抽派負責嘉義區監理所各式車輛之檢驗工作,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乙○○係嘉義市○○路一三五○號「全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全發公 司)之負責人,主要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買賣、汽車維修及代客驗車等業務, 並於民國八十二年間起雇用丁○○為全發公司(全發公司係八十四年九月成立, 丁○○於八十二年間至八十四年九月間係受僱於乙○○之夫陳禮豐擔任負責人之 「瑞豐汽車商行」)之辦事員,負責行政管理、接洽客戶辦理領用汽車牌照、車 輛定期檢驗、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兼辦瑞豐汽車商行車輛定期檢驗等業務;於 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三月間止僱用戊○○為全發公司之辦事員(其中 八十六年九月至十二月間因生產而離職),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八十八年三月間 止負責全發公司至嘉義區監理所代客辦理申領牌照及定期檢驗等業務;又自八十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止僱用李達山(業經判決免刑確定)、八 十八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三月六日止僱用丑○○(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負責嘉 義區監理所驗車業務)為全發公司之辦事員,均負責全發公司至嘉義區監理所代 客辦理申領牌照及定期檢驗等業務。
二、乙○○明知其所經營之上開全發公司代客送驗之大型拖曳車、傾卸式加吊桿貨車 及一般型貨車,有超長、超寬、軸距超長、框式變更廂式、貨車變更為舞台車、 電子琴花車或其他與車籍資料不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 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有關之檢驗項目及標準規定,該等車輛均無法通過嘉義區監 理所之正常檢驗程序,竟為避免無法通過檢驗,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連續分別與丁○○、戊○○、李達 山、丑○○共同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七年三月間起至九十年三月間 止與壬○○(自八十七年初起開始收賄)、庚○○(自八十八年中秋節後開始收 賄)、癸○○(自八十八年間開始收賄)三人各別達成協議,而期約由乙○○支 付通關費(即賄款),再由壬○○基於收受職務行為賄賂或收受違背職務行為賄 賂之概括犯意,及由被告庚○○、癸○○二人基於收受違背職務行為賄賂之概括



犯意,於其等抽派檢驗時,違背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違法包庇予以通過檢驗 ,嗣由乙○○依送驗車輛不合格之情形,分別指示戊○○(自八十七年三月間開 始行賄)、李達山(自八十八年中秋節後開始行賄)、丑○○(自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八日開始行賄)以每輛車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至五千元之賄款交付予壬○ ○、庚○○、癸○○。其方式為:(一)由乙○○或丁○○向客戶收取通關費後 ,再由乙○○指示戊○○、李達山、丑○○三人至嘉義區監理所查視當日電腦有 無抽中壬○○、庚○○、癸○○三人執行檢驗業務,以利安插送驗事宜,如確定 壬○○、庚○○、癸○○三人中之其中一人當日有執行檢驗業務時,即通知全發 公司將不合格檢驗規定之車輛駛至嘉義區監理所受驗,而於壬○○、庚○○或癸 ○○前來檢視車輛引擎號碼及車身長度與寬度時,戊○○、李達山、丑○○即依 乙○○指示,將欲行賄予壬○○、庚○○或癸○○之賄款捲成圓筒狀、再對摺, 夾在手掌內,俟壬○○、庚○○或癸○○丈量車身長度及寬度,並拉開米尺時將 賄款順勢遞給壬○○、庚○○或癸○○;(二)而李達山、壬○○、庚○○或癸 ○○為逃避嘉義區監理所檢驗線裝置之攝錄影機拍攝,或利用壬○○、庚○○或 癸○○查看引擎號碼時,將受驗車頭拉高擋住攝影機,壬○○、庚○○或癸○○ 即鑽進車頭底下,李達山由另一邊鑽進車頭底下將賄款交給壬○○、庚○○或癸 ○○;(三)戊○○、李達山、丑○○或趁檢驗線現場旁人較少時,當場將賄款 交付予壬○○、庚○○或癸○○,若遇到現場雜人太多時,即會迨事後在嘉義區 監理所內趁旁人未及注意之際,將賄款塞給壬○○、庚○○或癸○○,惟壬○○ 對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8、至所示車輛之檢驗收受賄賂,並未違反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之規定。(詳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三、任清榮(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原係臺南縣新營市○○ 路八八之八號南瀛汽車修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瀛公司)之汽車檢驗員,亦 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下簡稱麻豆監理站)委託南瀛公司代 為執行汽車檢驗之檢驗員,負責麻豆監理站範圍內大、小型汽車之定期檢驗(不 含各級校車、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及大型傾卸框式車輛),及在南瀛公 司定期檢驗不合格申請覆驗車輛、定期檢驗同時變更顏色檢驗車輛之業務,係屬 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詎任清榮其就主管檢驗汽車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令,竟基於圖利私人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起,受理檢驗丁○○任 職之瑞豐汽車商行所代客辦理大貨車檢驗之車輛時,明知丁○○所送檢之大貨車 部分因違規改裝成電子琴花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有關之檢驗 項目及標準規定,該等車輛均無法通過該監理站之正常檢驗程序,竟連續以(一 )將檢驗廠設置之定點攝影機及查驗引擎號碼之攝影機,避開電子琴花車之裝潢 設備;(二)或由丁○○以長度、寬度、高度完全符合標準,僅引擎號碼不同之 代替車輛檢驗;(三)或受檢車輛實際未到場,僅由丁○○提供受檢車輛之行車 執照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卡,交任清榮在車輛檢驗紀錄表蓋「合格」章等方式 ,每月約讓十輛該等違規車輛通過檢驗,因而使乙○○從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至 八十九年十月間止,十一個月之期間,獲得向客戶收取每輛車三千元代檢費,每 月計獲得三萬元(三千元乘十輛),共計實得三十三萬元(十一個月乘三萬元) 之不法利益。嗣任清榮藉故向丁○○表示不願再配合檢驗車輛,經丁○○告知乙



○○後,乙○○為避免無法通過檢驗,復基於上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連續與丁○○共同基於交付賄賂之概 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由丁○○在電話中對任清榮表示每輛車願支付 一千元,二人於電話中達成上開期約後,丁○○即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二 月底止,在南瀛公司,連續三次交付賄款共計八千元(各為三千元、二千元、三 千元)予任清榮後,任清榮再以上開違背職務之檢驗車輛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 盡之檢驗義務,使違規之八部車輛通過檢驗。
四、乙○○於九十年一月初某日,因客戶瑞興企業社負責人林文煌委託全發公司辦理 該企業社所有IB-138號營業大貨車之申請繳銷重領發給自用牌照,乃指示 丁○○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向嘉義區監理所辦理,惟因林文煌無法提供停車場土地 所有權狀證明,乙○○在明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一第三點及臺灣省汽車運 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有關申請自用大貨車牌照者,應備具停車場所始予受理之規 定下,乃利用其經營中古汽車買賣及上開定期驗車業務所累積多份嘉、雲、南縣 市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之便,明知坐落嘉義市○○段三三六地號土地非瑞興企業 社所有及未經上開土地所有人吳便宜之同意,仍於九十年一月八日,與丁○○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指示丁○○在嘉義市○○○路利用不 知情某成年刻印商偽造「吳便宜」之印章一顆,足以生損害於吳便宜,並委由丁 ○○在自用大貨車停車場地使用同意書上偽造如附表七所示吳便宜之簽名,並持 上開偽造之「吳便宜」印章偽造如附表七所示吳便宜之印文後,至嘉義區監理所 行使該偽造之自用大貨車停車場地使用同意書,再利用不知情嘉義區監理所之承 辦公務員郭瑞振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車籍資料公文書,並據以 審查通過丁○○所承辦上開營業大貨車之申請繳銷重領發給自用牌照之審核業務 ,足以生損害於吳便宜及嘉義區監理所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五、嗣因李達山離職後,向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簡稱調查站)自首,經分 別監聽乙○○、丁○○及丑○○之行動電話後而循線查獲上情。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撤銷改判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庚○○、癸○○對於右揭一、二之事實坦承被告壬○ ○係嘉義區監理所副工程師,劉炯銅係該所工務員,癸○○該所機務士,分別負 責經辦新車申領牌照及車輛定期檢驗等電腦抽派工作等情,惟均否認有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壬○○辯稱:其檢驗之車輛僅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五、 七、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十四、三十五 、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及四十七所示計二十部,其 餘二十七部與其無關。其檢驗之車輛中編號一、五、七、十九、三十四、三十五 、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及四十七,均依規定檢驗合 格。至編號十二變更為篷式、編號十六變更為傾卸式、編號十七變更為廂式、編 號十八變更為篷式加裝尾門機、編號二十六變更為傾卸框式加裝油壓吊桿、編號 二十七變更為廂式及編號三十變更為傾卸式,因均提出統一發票及貨物稅證明, 故依法予以檢驗合格。大型車底盤不檢驗不可能在底盤下交賄款,有違常理,大



型車主停止檢驗線車頭部分避開監視錄影器死角收受賄款是不可能的。行賄車輛 照片九十張不能證明車輛不合格,當時檢驗時他們會把車子弄成合格的格式,驗 完後車主有時會事後改裝,車斗部分如果有問題,車主會把螺絲打開,等驗完之 後再裝回去云云。被告庚○○辯稱:原判決附表三所示車輛並非全部係其所檢驗 ,有部分不是其所驗,其驗車都符合規定,沒有違背職務,原判決附表三編號五 、十二不是其所檢驗,編號八是複驗,都符合規定,其檢驗都是在法令規定範圍 內才讓他們通過,證人子○○、辛○○、己○○、甲○○在調查站之證詞已足證 明其驗車輛並未違背職務,證人子○○、辛○○、己○○、甲○○在調查站之證 述對其有利,原審把這些證據當作其違背職務之證據。原判決附表三編號九之五 千元並非賄款,係被告乙○○至嘉義區監理所繳稅時,金額不足,臨時向其所貸 借,嗣由被告乙○○透過被告丁○○至嘉義區監理所返還。其於嘉義市調查站之 自白有部分與事實不符,不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唯一之基礎。行賄車輛照片九十 張不能證明車輛不合格,當時檢驗時他們會把車子弄成合格的格式,驗完後車主 有時會事後改裝,車斗的部分如果有問題,車主會把螺絲打開,等驗完之後再裝 回去。其等沒有接受賄賂,被告丑○○對於其等檢驗實務的規定、相關行政命令 及監理座談會議記錄的規定不盡然瞭解,就跟車主說不合格云云。被告癸○○辯 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部分之車輛並非其所檢驗,編號三與編號四係 屬重複記載,編號六至編號十部分之車輛係屬合格之車輛,並無違背職務之情事 ,僅編號七、九、十所示之車輛為其所檢驗,編號十一至十七部分之車輛,固據 被告丑○○自白向其行賄,然此部分既無詳細、明確之車籍資料,並無確切佐證 ,資為證明,共同被告李達山依其所記之簿冊所為自白,有重大瑕疵,不足採信 ,共同被告李達山在調查站之證述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所有車輛其只 檢驗三部,都是合格檢驗,也沒有收賄,他們所說的三種交付賄賂方式,其都沒 有接受,他們送驗之車輛都是合格車輛,不必收受賄賂。證人子○○、辛○○、 己○○、甲○○之證述可以做為其沒有違背職務的見證。行賄車輛照片九十不能 證明車輛不合格,當時檢驗時他們會把車子弄成合格的格式,驗完後車主有時會 事後改裝,車斗的部分如果有問題,車主會把螺絲打開,等驗完之後再裝回去, 當時在調查站其有心絞痛毛病,其一直在打嗝,為了保命急求交保,調查站說其 情形可以緩刑,叫其承認,這不是其意思云云。又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戊 ○○、丑○○、丁○○對於右揭一、二之事實坦承被告乙○○經營全發公司、被 告戊○○、丑○○、丁○○係在全發公司分別任職辦事員一職等情,惟均否認有 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被告乙○○辯稱:被告壬○○辯稱原判決附表一所載 共四十七部車輛中,編號二、三、四、六、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 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一、四十四、四十六等二十七部車 輛非被告壬○○檢驗,編號一、五、七、十九、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 八、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及四十七等十三部車輛,均依規定檢驗合格 ,編號十二、十六、十七、十八、二十六、二十七、三十等七部車輛,為車體變 更車輛,已附統一發票及貨物稅證明,得予檢驗合格。被告癸○○辯稱原判決附 表二所載共十七部車輛中,編號一至編號五部分之車輛並非被告癸○○所檢驗,



編號六至編號十部分之車輛係屬合格,共同被告李達山依其所記之簿冊所為自白 ,有重大瑕疵,不足採信,編號十一至十七部分之車輛,固據被告丑○○自白向 其行賄,然此部分既無詳細、明確之車籍資料,並無確切佐證,資為證明。被告 庚○○辯稱原判決附表三所載共十二輛車輛中,編號五、八、十二車輛,並非其 所檢驗,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十、十一車輛並無超長、超寬或未附貨 物稅等不合格情事,編號九所載收賄金額五千元,並非賄款,係其到監理所繳稅 時,金額不足,臨時向被告庚○○所借,嗣由其透過丁○○返還。以上非由被告 壬○○、癸○○、庚○○檢驗之車輛,被告戊○○、丑○○及共同被告李達山尚 無對之行賄之可能,至於合格之車輛被告戊○○、丑○○及共同被告李達山亦無行賄之必要,縱有行賄之行為,其意亦在表達感謝,並非在使被告壬○○、癸○ ○、庚○○三人因此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甚明。其雖有供稱曾經指示其屬下給錢, 但其所經營之全發公司,並未因欲使不合格之車輛通過檢驗,而由被告壬○○、 癸○○、庚○○違背職務檢驗通過而交付賄賂,其縱有交付賄款之事實,亦屬關 於職務行為行賄,自不構成犯罪。其送去檢驗的車子都是合法的,當初其等不曉 得有合法的公差範圍之內,其以為是不合格的,他們願意讓其快速的通過驗車, 其才給他們一點感謝的表示,是其指示被告丑○○做的,當初其等給的費用只是 謝禮,感謝他們儘速幫其等把車子驗好。其在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說的金額、對象 與後來查證有很大出入,不確實。用照片證明車輛不合格是不合理的,像電子琴 花車,縣市政府核准他們營業,所以他們可以裝音響等設備,但監理所規定車輛 不准裝這些設備,所以驗車時,其等必須把監理所不允許之設備吊走,驗完後再 裝回去,其等再向客人收取工資,有些廂型車本身就是箱型的,行照也是箱型的 ,其不知道為何照片不合格。李達山於調查站之證述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 力云云。被告戊○○辯稱:其離職已經二、三年,其去調查站時沒有資料,調查 站拿一張紙,裡面有登記車牌號碼、驗車日期、行賄金額,其有行賄但因離職太 久,行賄的對象、次數、金額其不敢很確定,就看調查站提供的那張表,根據調 查站那張表去回答,憑印象去講,不是很真實,其行賄被告壬○○、癸○○部分 ,經鈞院調查結果僅勝四輛,行賄金額餘一萬二千元,並非如被告乙○○之自白 其行賄車輛多達三十七輛,行賄金額十一萬三千元云云。被告丁○○辯稱:其僅 自承轉達老闆娘即被告乙○○之意思給被告被告戊○○、李達山、丑○○,實際 上並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因係受僱於被告乙○○,且負責內勤行政工作,並 未收受額外利益,主觀上亦無行賄之故意,況對驗車時合格與否並不熟知,其與 其餘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充其量僅為幫助犯,在調查站時,調查員說其可以當證 人也可以當被告,其是受僱於公司的職員,他說其可以是緩刑或無罪,在他的誘 導之下,叫其配合他,其不曉得後來判決會變成共犯云云。被告丑○○辯稱:其 在調查站及偵查中所供述之金額、對象與後來查證有很大出入,不確實,經鈞院 函查結果,原判決附表一被告壬○○部分,共計有編號四十四、四十六非被告壬 ○○所檢驗,原判決附表二被告癸○○部分,既無車號亦無檢驗紀錄可供查證是 否合格?原判決附表三被告庚○○部分,計有編號十二非被告庚○○所檢驗,故 原判決認定其行賄金額應先刪除八千元,其只利用人少時才給他們錢,沒有機會 拿錢給他們,或他們不收時,其就把錢拿回給被告乙○○由去處理,由於其非專



業之監理人員,對於監理規定並不熟知,相關檢驗實務可計入量測範圍丈量公差 、監理座談會議紀錄等亦不瞭解,主觀上對於合格或不合格之標準與實際規定出 入甚多,導致合格車輛亦誤認為不合格,其自始至終,均無行賄之本意。其在調 查站及偵查中所說的金額、對象與後來查證有很大出入,不確實。共同被告李達 山於調查站之證述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 ㈠被告壬○○在調查站調查時供稱:「(你於嘉義監理所任職期間檢驗車輛時,瑞 豐行有無送驗不符合規定之車輛,經你檢驗通過?)有的。」「(瑞豐行送驗不 符合規定之車輛,經你檢驗通過之詳情如何?)瑞豐行乙○○、李達山、丑○○ 等三人,分別曾送驗不符合規定之車輛經我檢驗過關者包括1、鐵篷式及篷式之 大貨車超高、超長或後懸超長;2、廂式電子琴花車未裝設車寬燈、牌照燈及倒 車燈;3、框式大貨車加裝吊桿致車身超長等三大類。」「(你檢驗瑞豐行送驗 之不符合規定之車輛,有無收受任何好處?)有的,瑞豐行送驗上述不符合規定 之車輛,我每輛收受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若車輛不合格規定特 別嚴重的,有時每輛收取達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但次數不多。」「(瑞豐行乙 ○○、李達山、丑○○等人如何向你行賄?)瑞豐行乙○○、李達山、丑○○等 人,對不合規定之車輛於送驗之前,會先行至監理所探詢何人負責檢驗車輛,若 當日由我負責檢驗時,乙○○、李達山、丑○○等人則會安排前開不合規定之車 輛給我檢驗;乙○○行賄我的方式係當車輛簡檢驗通過後,在辦理證件資料審核 時,夾在證件中交給我;李達山、丑○○二人行賄方式則是在我丈量前述不符合 車輛之車身長度及寬度時,或是當我查看引擎時,趁車頭拉高擋住攝影機時,順 勢將錢遞交給我。」「(瑞豐行陳禮豐、乙○○、李達山、丑○○等四人向你行 賄之次數及金額各若干?)瑞豐行負責人陳禮豐從未向我行賄,但乙○○、李達 山、丑○○等三人,自八十八年間起至案發前,多次向我行賄,至於次數及金額 ,我已記不清楚」「((提示李達山於擔任瑞豐汽車商行辦事員時登載行賄日記 帳影本乙冊暨本站依據該行賄日記帳所彙整之『嘉義區監理所副工程司壬○○涉 嫌違背職務收賄明細表』)該行賄帳冊及彙整之明細表有登載你自⒓起,先 後受理檢驗7G-535、K2-461、K2-640、7G-549、K2 -327、8J-471、7G-592、Y6-4679、7G-658、T H-499、HJ-479、5K-112、7G-780、5K-105、R Q-597及車主信吉行同盟農產行、玉豐汽車廠、安鴻等計十九輛超長、超 寬或改裝成舞台車之車輛檢驗業務,藉機收取每輛車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元至 五千元不等之通關費,合計金額為五萬八千五百元,以上行賄帳冊登載內容是否 實在?)(檢視並逐筆核對後作答)我承認有收受李達山之賄款,但時隔甚久, 我無法確定曾檢驗過上述車輛及收受金額是否為五萬八千五百元。」「((提示 嘉義區監理所驗車人員收受賄款明細表乙份)據丑○○於⒊⒎接受本站調查時 供稱:你曾於⒒⒛檢驗金時代車號8V-105收取賄款四千元、⒒收取 賄款二千元、⒓⒍檢驗勇和鮮花店車號8V-105收取賄款三千元、⒈⒚ 檢驗車號5J-147收取賄款三千元、⒈檢驗全發車號HL-789收取 賄款三千元等,合計一萬五千元,以上丑○○向你行賄之次數及金額是否實在? )(檢視並逐筆核隊對後作答)我承認有收受丑○○上述一萬五千元的賄款。



」「(你有無補充意見?)我坦承收受乙○○、李達山及丑○○等三人之賄款, 讓不符合規定之車輛予以檢驗通過:::。」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號卷第一九頁至第二一頁);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原審 羈押時供稱:「(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原因所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罪,利用驗車子職務而向民眾收取不法之一千至三千元不等金額事實, 有何意見?)我們的確都有收錢,包括讓合格的車子通過檢驗速度快一點,讓不 合格的車子也通過檢驗,調查局、檢察官所移送的事實都實在。」等語(見原審 卷九十年度聲羈字第二四號卷第八頁);又於偵查中供稱:「(你們是否願繳犯 罪所得?)要」「(驗車費是丑○○及李達山交給你們?)(點頭)」等語(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四八號卷第二六頁背面、第二七頁 正面)。
㈡被告庚○○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陳禮豐、乙○○夫婦,及李達山、丑○○ 等人有無利用代辦不合格車輛檢驗之機會,連續向你行賄?)乙○○、李達山、 丑○○三人有連續利用代辦檢驗車輛之機會,向我送『後謝金』,至於陳禮豐則 不曾向我行賄。」「((提示:李達山於擔任瑞豐行辦事員時登載行賄日記帳影 本乙冊暨本站彙整嘉義監理所檢驗員庚○○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明細表計二頁)該 行賄帳冊登載你自⒓起,先後受理檢驗7G-546、7G-585、Y6 -4675、7G-568、XI-482、7G-699、7G-743、7 G-745、TS-730、BC-112等十一輛超長、超寬之車輛檢驗業務 ,藉機放取每輛車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通關費,以上行賄帳 冊登載內容是否實在?)李達山登載行賄日記帳內容應屬實在,惟送驗車輛號碼 等細節,我已不完全記得」、「(問:據李達山於擔任瑞豐行辦事員時登載行賄 日記帳冊內記載,向你行賄內容如下:1、⒈⒘車號7G-585因超長、超 寬向你行賄一千五百元;2、⒓車號7G-5467因超長、超寬向你行賄 二千五百元;3、⒊⒉Y6-4675因未附貨物稅發票向你行賄五百元;4 、⒉葉江德車因超寬尺寸不符向你行賄一千五百元;5、⒈⒑車號7G- 568因超寬公分向你行賄二千元;6、⒊車號XI-482因框式變更 傾卸式加吊桿向你行賄五千元;7、⒊車號7G-699因超長十七公分向 你行賄一千元;8、⒋⒕車號7G-743因尺寸不符向你行賄一千元;9、 ⒋⒕車號7G-745因超寬向你行賄一千元;、⒋車號TS-730 向你行賄一千元;、⒌⒎車號BC-112向你行賄一千元,請問李某供述 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我前後應有向李達山收取不同賄款達十一筆之多,但是 ,送驗車輛號碼及每筆行賄金額等細節,確實無法全部記得。」「(依上述行賄 帳冊,你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同年五月七日止,連續向李達山收取賄款共 若干?)依李達山帳冊估算共新台幣一萬八千元整。」「(李達山交付賄款給你 之方式如何?)李達山交付賄款給我之方式有二:1、利用我檢驗車輛引擎號碼 或檢驗車身長度、寬度時,由李某閃避攝影鏡頭,將現金賄款塞入我的口袋內或 直接交到我手上;2、若檢驗現場雜人太多時,則由李某事後至嘉義監理所內, 將現金賄款塞給我。」「(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底止,乙○○等人 有無利用代辦不合格車輛檢驗之機會,向你行賄?行賄金額各若干?)有的;約



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瑞豐汽車商行不知何故,開始由乙○○主動採「月結」 方式向我行賄,我因對不合格車輛多限於丈量誤差在百分之二(例如車身六米, 超長在十二公分)以內,始會給予配合,因此,因執行檢驗業務而收受『後謝金 』之次數較少,迄同年九月底止,乙○○曾約於同年七月間,至嘉義監理所內, 以現金約一千五百元向我送禮,另外,約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丑○○受乙○○ 指派,於前來本監理所驗車時,在檢驗線上將現金五千元『後謝金』遞交給我收 執;合計該期間收受『後謝金』六千五百元整。」「(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同 年九月底止,你係因檢驗哪幾部不合格車輛而向乙○○、丑○○二人收取六千五 百元賄款?)相關車號我已記不清楚,但該期間我確實曾向乙○○、丑○○二人 收取六千五百元賄款。」「((提示丑○○製作之『嘉義區監理所驗車人員收受 賄款明細表』乙份)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三月初止,丑○○利用代辦不合格車 輛檢驗之機會,向你行賄次數及金額各若干?)(審視後作答)除了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八日禮金五千元係乙○○向我月結之款項外,丑○○利用代辦不合格車輛 檢驗之機會,向我送禮情形如下:1、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檢驗小美園歌劇團 車號8V-067車輛,向我送禮二千元;2、九十年一月二日,檢驗興寶行車 號8V-217車輛,向我送禮一千元;3、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檢驗車號US -881車輛,向我送禮三千元,共計三筆,收受『後謝金』金額共六千元;其 餘收禮明細,因該資料不齊全,再加上時間已久遠,我已記不清楚。」「(丑○ ○交付賄款給你之方式如何?)丑○○交付賄款給我的方式有二:1、在檢驗線 現場,由賴女將禮金夾在檢驗表內,交付給我收執;2、若檢驗現場雜人太多時 ,則由賴女事後至嘉義監理所內,將現金塞給我。」「(你最近一次向瑞豐汽車 商行收賄係在何時?)依上述資料,應係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替丑○○檢驗車 號US-881車輛,向丑○○收受『後謝金』三千元。」「(你有無補充意見 ?):::對於違規情節輕微之受檢車輛,因基於人情壓力,才配合乙○○等人 作業,致鑄下大錯:::」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五八○號卷第一三頁至第一七頁);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原審羈押時供稱:「( 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原因所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 驗車子職務而向民眾收取不法之一千至三千元不等金額事實,有何意見?)我們 的確都有收錢,包括讓合格的車子通過檢驗速度快一點,讓不合格的車子也通過 檢驗,調查局、檢察官所移送的事實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卷九十年度聲羈字 第二四號卷第八頁);又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們是否願繳犯罪所得?)要 。」「(驗車費是丑○○及李達山交給你們?)(點頭)」等語(見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四八號卷第二六頁背面、第二七頁正面)。 ㈢被告癸○○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請詳述『瑞豐汽車商行』負責人陳禮豐及 乙○○夫婦、前辦事員李達山、辦事員丑○○等人向你行賄之經過情形?)約於 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我當時係擔任嘉義區監理所第一課修護技工職務,有時會 奉派擔任車輛檢驗之業務,當時『瑞豐汽車商行』負責人陳禮豐及乙○○夫婦, 常受客戶委託前來本所辦理車輛檢驗,因而與陳氏夫婦認識,當初僅只於義務性 提供不合格車輛應如何改善複驗之專業技術諮詢,陳氏夫婦偶而會到我家泡茶聊 天,順道致贈一、二斤茶葉或水果禮盒,因係基於朋友立場及人際交往應酬禮俗



,且價額亦不高,故對於渠等之致贈茶葉或水果,我並未拒絕。約於八十八年間 我正式升任機務士後,奉派擔任車輛檢驗業務之次數增加,『瑞豐汽車商行』負 責人陳禮豐及乙○○夫婦,向我請教不合格車輛改善送複驗問題之次數亦隨之增 多,乙○○即多次利用前來我家泡茶聊天之機會,要求我對於該商行所送驗之不 合格車輛予以通融放水,該商行會給我一些好處,起先我予以拒絕,後來因乙○ ○再三請求,我乃勉強答應,之後該商行於得知我抽中擔任現場檢驗職務時,即 會視該商行受委託送驗不合格車輛之情形,由該商行人員李達山或丑○○陪同受 檢驗車到場,基於之前與乙○○之協議與默契,對於不合格內容已逾規定但情節 不甚嚴重之車輛,我未詳驗即予放水簽證過關,而李達山或丑○○則於當日或隔 天之適當時機,於驗車場旁或附近將賄款交付予我,有時則由乙○○到我家泡茶 時交付予我。」「(對於『瑞豐汽車商行』受委託送檢驗之不合格車輛,你如何 進行檢驗?)對於該商行受委託送檢驗之不合格車輛進入嘉義區監理所檢驗場後 ,如果係由我負責第三段(關)檢驗業務,當我發現該受檢驗之車輛不合格原因 為『超長』、『超寬』、『超高』且其情節不甚嚴重時,我會向陪同在場之『瑞 豐汽車商行』人員說明不合格之原因,請該商行轉告車主於改善後再行複驗,若 該商行陪同人員進一步表示要我通融放水時,我才會予以檢驗過關,另屬於『車 體型式更改』者,我會先予通融,但要求該商行補提貨物稅發票併存,始將檢驗 表等資料交予該商行人員,至於不合格情節嚴重且明顯者,我則予以註記打╳, 並要求其改善後再行複驗,此部分作法我相當堅持,通常『瑞豐汽車商行』人員 也會將車駛離。」「(據本站調查得知,於八十八年中秋節以後,『瑞豐汽車商 行』老闆娘乙○○曾陪同該商行辦事員李達山前來嘉義區監理所,並介紹李達山 與你認識?是否有此事?)確有此事,但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據『瑞 豐汽車商行』前任辦事員李達山於⒎⒎向本站供述,內容意旨略以:『八十八 年中秋節以後,由乙○○帶我到嘉義區監理所檢驗線第一課檢驗組檢驗員壬○○ 、庚○○、癸○○三人認識,乙○○當場向其三人表明該公司檢驗車輛業務今後 完全交由李達山處理,請他們多多關照:::今後公司不合格車輛由他們專人檢 驗,:::於上開三檢驗員前來檢視車輛引擎號碼及車身長度寬度,檢驗員拉開 皮尺時,將錢順勢遞給檢驗員。』以上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李達山之陳述與 事實尚稱相符,但我多避免於檢驗線現場收取賄款,而由李達山擇適當時機交付 予我。」「((提示李達山於擔任『瑞豐汽車商行』辦事員時登載行賄日記帳影 本乙冊)該行賄帳冊有登載你自⒓起,先後受理檢驗下述車身超長或超寬或 尺寸不合格之汽車時,收取新臺幣(以下同)伍佰元至參仟元不等之通關費後, 讓不合格車輛通融過關,其時間、檢驗車輛及收賄金額,分別如下:1、⒓ 『三豐商行』所屬TO-883汽車,收賄新臺幣(以下同)貳仟伍佰元;2、 ⒈⒑『台堡企業社』所屬7G-568汽車,收賄參仟元;3、⒈⒔『峰助 煤氣行』所屬汽車,收賄壹仟伍佰元;4、⒓『承委土木包工業』所屬R8 -112汽車,收賄伍佰元;5、⒓『高明幼稚園』所屬WR-013汽車 ,收賄壹仟元;6、⒉⒗『吉成冷凍公司』所屬汽車,收賄貳仟元;7、⒊ ⒊『寶維實業有限公司』所屬SB-1973汽車,收賄壹仟伍佰元;8、⒊ ⒖UT-902汽車,收賄壹仟伍佰元;9、⒊⒗『陳志龍』所屬汽車,收賄



壹仟元;、⒌⒊『欽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K2-573汽車,收賄貳 仟元;、⒋『江本松』所屬汽車,收賄貳仟元;、⒌⒗『金洪昇通運 企業公司』所屬5K-132汽車,收賄壹仟伍佰元;、⒎『鴻猶工程行 』所屬7G-189汽車,收賄貳仟元。以上李達山所提供之行賄帳冊登載內容 是否實在?)(經檢視後作答)該份李達山所提供予貴站之行賄帳冊登載情節及 內容應係實在。」「((提示同前)該份李達山所提供予本站之行賄帳冊影本, 經本站彙整編印成『嘉義區監理所檢驗員癸○○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明細表』計二 頁,請你仔細核對該二頁明細表中所列述之內容是否與李達山所提供予本站之行 賄帳冊影本內容相符?)(經檢視後作答)該份經貴站彙整編印成『嘉義區監理 所檢驗員癸○○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明細表』計二頁,經我仔細核對該二頁明細表 中所列述之內容確與李達山所提供予貴站之行賄帳冊影本內容相符。」、「(( 提示『嘉義區監理所檢驗員癸○○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明細表』計二頁)該二頁明 細表中所累計你收賄之金額共計貳萬貳仟元,請你核算金額是否正確?)(經檢 視後作答)經我核算後之賄款金額確為貳萬貳仟元無訛」「(據『瑞豐汽車商行 』辦事員丑○○於九十年三月六日接受本站調查詢問時坦陳,渠自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一日止,利用受委託送汽車前往嘉義區監理所檢驗之機 會,先後七次支付貳仟元至陸仟元不等之賄款予你,渠並將向你行賄之情形分別 登載於業務上所掌管之『瑞豐汽車商行』帳冊內,且為避免遭司法機關調查,渠 於該帳冊上係以『兄』或『水果』之代號代表你,經本站彙整其時間及金額如下 :1、⒐『取兄玉佩』金額陸仟元;2、⒒⒊『兄』金額伍仟元;3、 ⒒⒍『兄』金額伍仟元;4、⒒⒔『兄』金額參仟元;5、⒒⒕『兄』金額 參仟元;6、⒒『兄』金額貳仟元;7、⒊⒈『買水果』金額肆仟元,合 計該七筆賄款之金額為貳萬捌仟元。丑○○之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渠所登載之 賄款累計金額是否為貳萬捌仟元?)丑○○之供述與事實相符,上開賄款累計金 額確為貳萬捌仟元無訛。」「(『瑞豐汽車商行』前辦事員李達山及辦事員丑○ ○,渠等二人受乙○○夫婦之指示,於該商行受委託送不合格車輛至嘉義區監理 所驗車時,為讓不合格車輛檢驗過關,前後多次分別支付賄款予你,李達山部分 之賄款計為貳萬貳仟元、丑○○部分之賄款計為貳萬捌仟元,渠二人共計支付賄 款伍萬元予你,賄款金額是否正確?)經我核算後賄款金額計為伍萬元無誤。」 「(『瑞豐汽車商行陳禮豐及乙○○夫婦親自交付賄款、財物予你之次數及金 額為何?)除渠等到我家偶而會順道致贈茶葉或水果禮盒外,乙○○亦曾數次交 付賄款予我,每次金額約數仟元不等,但其次數及金額共計若干?詳細日期為何 ?我已記不清楚。也有可能係包括於前述李達山、丑○○前所登載之行賄情節內 。」「(你有無補充意見?)我於九十年三月六日晚上起即接受司法機關調查, 當時雖有意坦陳認罪,但慮及公職生涯將毀,而心生茫然徬徨,致錯失於第一時 間自白之機會,經解送嘉義地方法院後,始知事態嚴重,乃向法官表明曾收賄之 情事::::」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號卷 第二八頁至第三一頁);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時供稱:「(對於檢察官 聲請羈押之原因所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驗車子職務 而向民眾收取不法之一千至三千元不等金額事實,有何意見?)我們的確都有收



錢,包括讓合格的車子通過檢驗速度快一點,讓不合格的車子也通過檢驗,調查 局、檢察官所移送的事實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卷九十年度聲羈字第二四號卷 第八頁);又於偵查中供稱:「(你們是否願繳犯罪所得?)要。」「(驗車費 是丑○○及李達山交給你們?)(點頭)」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四八號卷第二六頁背面、第二七頁正面)。 ㈣被告乙○○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我代客辦理驗車業務,有無行賄嘉義監理 所車輛檢驗員?行賄對象有哪些?)我代客辦理驗車業務,因部分車輛車斗長、 寬、高等規格無法通過檢驗,所以乃向嘉義監理所檢驗員行賄,要求受賄檢驗員 放水通融,瑞豐行先後行賄對象有壬○○、癸○○及庚○○。」「(你如何行賄 壬○○、癸○○及庚○○等人?)約於民國八十七年初,我與壬○○混熟後,曾 試探性的向壬○○表示受檢車輛有超長違規的狀況,希望他能通融,他表示車輛 開到檢驗場看看再說,我把車輛開到後,壬○○發現確有違規情形,我乃一再拜 託並塞給他數千元(第一次行賄詳細金額已忘記了),他始通融放水驗車通過; 另我與我先生陳禮豐於八十四、五年間即與癸○○認識,我曾偕我先生前往癸○ ○位於嘉義縣中埔鄉住宅泡茶藉以攏絡交情,偶而會致贈茶葉、水果,八十八年 癸○○奉派擔任車檢業務後,我即利用多年交情及赴鄭宅泡茶機會,向癸○○提 出檢驗車輛通關放水要求,如癸○○對本行送檢車輛通融放水,我會給予好處, 剛開始癸○○推拖回絕,後來才接受我行賄使本行送檢車輛通過;庚○○部分我 亦比照前述模式先攀交情,再試探性徵詢放水通關意願,庚○○曾多次回絕我要 求,八十八年中秋節前夕,我曾由本行前業務員李達山前往庚○○位於嘉義縣民 雄鄉住宅送禮,事後再利用機會向庚○○提出放水通關要求,其後庚○○始同意 於本行車輛驗車時,接受行賄放水通關。」「(你向壬○○、癸○○及庚○○等 三人行賄起迄時間及行賄金額若干?)我自民國八十七年間起,迄九十年三月六 日被貴單位查獲止,連續向壬○○、癸○○及庚○○等三人行賄,每次行賄金額 依車輛違規程度給予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至六仟元不等,大部分行賄金額多為二千元及三千元,詳細行賄總金額我未計算,部分行賄金額及行賄對象,我的 職員丑○○、丁○○及前職員李達山有記載。」「(你向壬○○、癸○○及庚○ ○等三人行賄,以何名目記載交付賄款記錄?)我向客戶收取通關費再轉交壬○ ○、癸○○及庚○○等三人後,我曾交待丑○○以『買菜』、『買手機』、『買 餅乾』、『買禮物』、『玉佩』、『買水果』、『取洞洞裝』、『取兄玉佩』、 『兄3000』、『兄5000』、『買衣服』、『買花』等名目記帳,其中『 買菜』代表行賄壬○○、『取洞洞裝』代表行賄庚○○、『兄』代表行賄癸○○ 等意。」「(你向壬○○、癸○○及庚○○等三人行賄,以何方式交付賄款?) 我大都是利用檢驗車輛引擎號碼、車身長寬及申辦文書證件等機會,躲避錄影機 由我本人或授意職員丑○○、李達山、戊○○等將現金親手交給壬○○等檢驗員 ,另我亦曾事後再將賄款『累計』再交付給壬○○等檢驗員。」「(你以『累計 』方式交付賄款的次數若干?每次金額若干?總額若干?)我以『累計』方式交 付賄款的次數甚多,我已不記得有多少次,每次金額在一萬元至二萬元間,以『 累計』方式交付賄款總額約在七、八萬元間。」「(貴公司代客驗車向客戶收取 行賄款項標準為何?有無開列支出清單?客戶是否知悉行賄?)我向客戶收取行



賄款項係因客戶車輛違規程度收取五百元至一萬二千元不等的賄款,我大部分都 有向客戶說明,客戶應該都知道,我是以『修理費』名義充當行賄款開列支出收 據給客戶。」「(你向客戶收取『通關費』賄款,有無全數交付給檢驗員壬○○ 等三人?)本行向客戶收取的『通關費』賄款,除違規較嚴重者全數交付給檢驗 員外,大部分我會溢收留供己用,例如向車主收取五千元,實際只行賄三千元, 其餘二千元留供己用。」「(瑞豐行負責向嘉義監理所檢驗員行賄者,有哪些人 ?)本行自八十七年三月起負責向嘉義監理所行賄者,除我本人以外,尚有前後 任職員戊○○、李達山、丑○○等三人。」「(貴行職員戊○○、李達山、丑○ ○等三人任職起迄時間為何?)戊○○任職起迄時間約在八十七年一月至八十八 年六月;李達山約在八十八年七月至八十九年五月;丑○○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任 職迄今(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接手李達山監理所檢驗業務)。」「(瑞豐行及職員 戊○○、李達山、丑○○等三人先後向嘉義監理所檢驗員壬○○、癸○○、庚○ ○累計行賄總額若干?)經我統計並製作『嘉義區監理所驗車人員收受賄款明細 表㈠』,自八十七年三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賄金額共二十二萬一 千五百元整;李達山行賄部分經我統計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七日另製作『嘉義區監理所驗車人員收受賄款明細表㈡』,行賄金額共八萬四千 元整;丑○○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九十年三月一日止,行賄金額共十一萬 六千五百元整(詳丑○○⒊⒎製作之『嘉義區監理所驗車人員收受賄款明細表 ㈢』);累計瑞豐行自八十七年三月至九十年三月一日向嘉義監理所檢驗員壬○ ○、癸○○、庚○○等三人行賄總金額為四十二萬二千元以上。」「(瑞豐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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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瀛汽車修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