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93年度,1號
TCHV,93,再,1,2004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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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晨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十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未於上訴狀釋明具有律師
資格情形,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收受該
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陳成泉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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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