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23號
TCHM,93,附民,23,200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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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被   告 丙○○
  被   告 辛○○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九十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曾國洲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六六號
  被 告兼右
  法定代理人 庚○○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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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