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九號
附帶上訴人 凱連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右當事人與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伍拾玖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叁拾陸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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