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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382號
TPHV,91,重上,382,200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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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二號
  上 訴 人 甲○○
              o
  訴訟代理人 張 勤  通訊處: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
第一三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億捌仟柒佰肆拾
陸萬肆仟零貳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五百八十一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元,雖上訴人聲請
訴訟救助,惟本院已以九十二年度聲更 (二)字第六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吳 麗 惠
                    法 官 黃 豐 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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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