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2年度,47號
TPHM,92,重附民上,47,200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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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恆律師
        陳世寬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右原告因被告重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
第一0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告所受
重傷害傷勢嚴重,其請求金額龐大,舉凡醫療復健之費用、喪失工作能力之損害及精
神撫慰金之衡量等均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梁 宏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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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