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四)字,92年度,212號
TPHM,92,重上更(四),212,200403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七三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六二五六、七九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
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丙○○部分均撤銷。
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非主管及非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禠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貳仟元及長壽香菸壹佰貳拾參條,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現金部分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長壽香菸部分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非主管及非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禠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元及長壽香菸貳佰零伍條,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現金部分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長壽香菸部分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乙○○丙○○二人與許永坤、鍾玉期、劉春貴游景亮吳武盛莊宏澄、邱 創智等七人(已依圖利罪判刑確定),均係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清潔隊隊員兼輪值 清潔區域之區長,負責其輪值清潔區域內之垃圾清運執行工作,俱為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之人員。緣工商戶因業務產生之廢棄物,每日平均量在四十公斤以上,係 屬事業廢棄物者,應由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依規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之,如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 ,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乙○○丙○○二人明知上情,知悉大 宗廢棄物之清運、處理並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不得擅自代為清運、處理,據 以圖利,竟基於概括犯意,於附表㈡、㈢所示各自輪值桃園市公所清潔隊所分配 位於桃園市境內之第二十區或第二十一區清潔區域區長職務期間內,對於因業務 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每日平均量已在四十公斤以上,但未依上揭規定向代運廢棄 物之主管機關桃園市公所清潔隊申請委託代為清除、處理之附表㈠所示之事業機 構,連續多次利用其執行垃圾清運職務之機會,向事業機構私自收受如附表㈡、 ㈢之長壽香菸或金錢財物入己圖利,而代運清除、處理垃圾,而連續對於非主管 、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總計圖得附表㈡、㈢所示之現金及香菸,嗣 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凌晨六時五十分許,在桃園市○○路○段七號中正保 齡球館前,吳武盛向該館收取香菸十條後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查員當 場查獲,經繼續積極偵查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吳武盛所收取之香菸十條。乙○○



丙○○並於本院前審訊問時自白收受部分事業所交付之香菸。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乙○○黃萬春二人,均否認收受商家交付之香菸、金錢用以 圖利,均辯稱:被告擔任清潔隊員,工作卑微辛苦,商家基於人情而主動給與香 菸,以慰其勞苦,不知收受該香菸為犯法,被告主觀上無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 且被告二人負責之二十、二十一區○○○路線曾否更改?商家之每日垃圾量是否 均在四十公斤以上?向各商家收取香菸等財物者究係何人?均有未明等語。二、經查:
㈠被告乙○○丙○○二人,皆為桃園市公所僱用之清潔隊員,此為被告二人所 自承,二人係桃園市公所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及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管理要點所 僱用之事實,亦有桃園市公所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桃市清字第八五0五七二二 二號函可參(原審卷第九十六頁)。依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管理要點第四點規 定,關於清潔工作範圍,除機關組織規程另有規定外,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廢 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桃園市公所清潔隊長鄭嘉聯亦證 稱:「清潔隊員的職務,是清除家戶的垃圾,這是路線車單一職務」(偵字第 七九六九號卷第二十三頁反面)。是被告二人於執行清運垃圾職務時,屬依據 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
㈡共同被告吳武盛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我於接任第二十區及第二十一區之區長 職務時,原區長有將該區可按月收取香菸之店家告知,我將清潔區交予他人時 ,亦有將可按月收取香菸之店家告訴接任人等語;嗣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我接任二十一區區長時,上一任之區長姓「莊」的,有帶 我到阿正東石港海產店、正老店東石港海產店、布袋港海產店介紹認識,據我 所知,在二十一區向上揭商號收取香菸或菸錢以前就如此等語(偵字第五一五 三號卷第十七頁反面、第十八頁);繼稱:因這些商店垃圾量比較多,在這之 前他們就是如此送給香菸,至於送的數量及如何交付,都是我接掌該區以前的 人談的,我只是以往例的方式收取,我在收取之前上一任的人會交代這些商號 等語(偵字第五一五三號卷第二十四頁反面);復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檢察官 訊問時供稱:我於八十四年十月由游景亮接任桃園市公所清潔隊第二十區區長 職務,游景亮有告訴我,可於每月月初向該區域內之鄉村汽車旅館及溫莎堡汽 車旅館按月各收取香菸十條,八十五年三月份將第二十區區長職交予許永坤, 交接時我告訴許永坤該區內溫莎堡汽車賓館及鄉村汽車旅館可收取香煙;又稱 :我接任第二十一區時,交接時也是莊宏澄告訴我該區有哪些商店會交付香煙 等語(偵字第五一五三號卷第六十六頁反面、第六十七頁)。共同被告邱創智 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調查時供稱:八十三年五月接任第二十一清潔區區長時, 前任區長劉春貴或司機其中一人,曾帶領熟悉路線,在熟悉路線時曾口頭表示 ,那些工商家會提供香菸,八十三年十月將第二十一區交予鍾玉期時,亦是口 頭將會提供香菸之商家告知鍾玉期;於偵查中亦稱都是由原區長口頭交接接任 新區長而知悉輪值區域內哪家店家會交付香菸等語。依吳武盛邱創智之上開 供詞,可知桃園市清潔隊員向店家收取香菸,早在吳武盛接任第二十區、第二



十一區區長前即行之有年,且所收取香煙之數量及如何交付,都是吳武盛接掌 該區以前之人即已洽妥,並於交接時由前任區長口頭向接任人員表示可收取香 菸之商家。
㈢有關商家或其職員就交付香菸或金錢予清潔隊員之事實,亦指述甚明。證人童 寶珠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溫莎堡汽車旅館自八十三年底起,每月初給予桃園 市清潔隊員十條香菸等語;證人李朝宗於偵查中證稱:我自八十三年間經營溫 莎堡汽車賓館,自八十三年年底起開始每月月初交付清潔隊員十條香菸,最後 一次是八十五年三月等語;證人李隆錐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訊問時證稱:鄉村汽 車賓館自八十四年一月開始營業,我於八十五年三月接任賓館負責人時,賓館 員工告訴我自八十四年一月開業之初,即會按月給予桃園市清潔隊負責本區域 垃圾清運之清潔隊員香菸,所以接任時亦按慣例將香菸放置在櫃檯,由櫃臺小 姐轉交清潔隊員收受等語;證人即鄉村汽車賓館櫃臺小姐詹秀謹於檢察官偵查 及原審法院調查時證稱:鄉村汽車旅館於八十四年一月開幕後二、三個月開始 按月給十條菸等語;證人王翠蓮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法院訊問時 證稱:阿正東石港海產店自八十四年四月間起,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員均按月至 本店收取二千元(新台幣,以下同)之清潔費,又收取香菸之清潔隊員他們會 帶人來介紹接任人員等語;證人黃宗烈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正老店 東石港海產店自八十三年四月開業起,桃園市公所清潔隊人員均按月至該店收 取五條長壽香菸,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五年三月止,將五條香菸折算現金之 方式,於每月月初致送清潔費一千元等語;證人鄭重言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 及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桃園市公所清潔隊人員均按月 至大排檔海鮮餐廳收取三條長壽香菸,他們收取都是一個人來,隊員常常輪換 ,但是他們交接時會帶人來給我們認識等語;證人蔡新典於調查局、檢察官訊 問及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布袋港海產店自八十四年六月間起,桃園市公所清 潔隊人員均按月至本店索取一千二百元之清潔費,又清潔隊員在調動交接時, 均會由原帶班之隊員介紹新接之隊員給我認識,並由新接任之隊員至本店收取 等語;證人蔡明和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芝加哥汽車賓館於八十年三月開始營 業,我於八十二年加入股東並擔任總經理,入股並擔任總經理時即聽說本賓館 於開業開始,即有按月致送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員每月三條香菸等語;證人洪淑 於月初時準備香菸等語;證人陳啟昌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原審法院及本院 前審證稱:福利川菜餐廳自八十二年八月開業起迄今,在每年農曆過年、端午 節及中秋節給予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員二十條香菸,自八十四年十月至八十五年 三月止,每十、十一、十二、一月各給二十條菸等語(本院更㈠審卷第二十四 頁);證人蔡淑玲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擔任福利餐廳櫃臺小姐,自八十四 年十月至八十五年一月,都是足月交付香菸二十條給清潔隊員,都是我親自交 付的等語;證人張繼華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我任職福利餐廳 ,有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遇到清潔隊員要來拿香煙,後來問清楚時就把香菸 放在櫃臺等語,並分別指證交付如附表㈡、㈢所示香菸與財物情事。核與共同 被告吳武盛邱創智供述先後多次利用負責輪值清潔區域區長職務期間,執行 垃圾清運執行職務之機會,向商家收受香菸而代運垃圾,並於交接輪值清潔區



域時,前、後任區長均會相互告知可向相關商家收受香菸或金錢等財物、所述 之數量、金額之情節等,均相符合,復有商家轉帳傳票可資佐證。 ㈣查前揭證人,為一般商家或其職員,與本案被告俱無嫌隙,共同被告吳武盛等 ,為本件被告之多年同事,相互間有多年情誼,無誣攀之必要,彼等所述、所 證,俱相符合,復與商家傳票所載相脗合,而被告等二人分別於附表㈡、㈢所 示之時間擔任第二十區及第二十一區之區長,有桃園市清潔隊清運車輛暨隨車 隊員輪流表附卷可稽(第七九六九號偵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五十七頁),再者, 附表所示之商家(事業機構)在第二十區、第二十一區○○路線上,亦有桃園 市清潔隊第二十區、第二十一區○○路線表附卷可證(偵字第七九六九號卷第 五、六頁),並經本院前審受命法官履勘現場勘驗屬實,掣有勘驗筆錄可參( 本院更㈠審卷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三頁)。
㈤被告乙○○丙○○二人雖辯稱:清潔車偶有路線變更之情事云云(見本院更 ㈠審卷第二十六頁、一五○頁)。惟查前述路線圖,為公文書,依法推定其內 容為真正,鄭嘉聯隊長亦證稱:「二十區區線表及清潔區域,變化 不大。」、「輪值表是清潔隊員例來輪值所示(表),不會臨時更動。(更動 )情形不多。」等情(偵字第七九六九號卷第二十三頁反面最末一行、第二十 四頁正面第一行)。被告乙○○於本院前審調查時自承:「我從八十三年十一 月至八十四年四月止,都是擔任第二十一區區長,期間,該區○○○○○路線 及清運區域,好像沒有變動」,被告丙○○亦自承「我從八十三年十二月至八 十四年四月,都是擔任第二十區區長,期間,有增加清運的路線,但增加的部 分是住宅區,商家沒有變動、事業機構的部分均沒有變動,溫沙堡汽車旅館還 在我的清運區域內」(見本院更㈡審卷第三十、三十一頁)。綜上,被告乙○ ○、丙○○二人擔任各該清潔區域之區長期間,其涉及本件前述事業機構之清 運路線及區域並無變動,應可認定。被告二人雖又辯稱:附表㈠所列各旅館、 商號負責人或職員等證人所為之供述,僅泛稱按月或按節贈送香菸或金錢予清 潔隊員等語,並無任何一人明確指認乙○○丙○○即係收受香菸或金錢之人 。然被告乙○○自承:「有時商家拿香煙給我抽,經常是給我們整包,有時會 拿整條的香煙」,被告丙○○亦稱:「有時商家拿香煙給我抽,都是整包,很 少是整條」(見本院更㈡審卷第三十二頁),依此,被告等以整包、整條之數 量收受商家之香菸,實超出商家基於人情,給予香菸之範圍,參酌桃園市公所 清潔隊員向商家收取香菸,在共同被告吳武盛(按已判刑確定)接任第二十區 、第二十一區區長前,即已行之有年;而乙○○丙○○擔任該二區區長期間 ,附表㈠所列區域內之各旅館、商號均仍按月或按節贈送香菸或金錢予清潔隊 員等情,已如前述,各交付香菸之商家或職員,雖因被告收運垃圾時間在營業 時間後之清晨而少與業者照面,或因不認識被告二人而不能明確指認,或係寄 放香菸等財物於櫃臺待清潔隊員前往索取,然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已足認被告 乙○○丙○○二人有於附表㈡、㈢所示之商家,收取附表㈡、㈢所示之香菸 與金錢等財物,被告二人所辯未收取金錢,只是商家拿香菸給渠等云云,應係 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有關附表所示商家之垃圾量,每日平均量為何,因 每一商家之垃圾未逐日過磅,致確實之重量難以確定。但附表所示之店家,屬



一般之營業事業機構,每日必會產生垃圾,長期營業,必定造成清潔隊員之負 擔。如商家垃圾量在地方政府規定標準之下,清潔隊員當會清運,垃圾量如超 過標準,倘清潔隊員未得到好處,依照常理,實不可能長期清運,增加自己之 工作負擔而無怨言。本院前審為查明真相,特履勘現場,依原路線圖,察看各 商家,其中部分商家已停業,部分商家負責人則遷移,無法到庭應訊,查址後 因「無
半了,鄉村賓館的垃圾量比一般住家多一點,大約三、四袋,每日大約這樣。 」、「印象中好像二、三個月都沒有來清運垃圾。...後來李隆錐接手經營 ,照往例提供香煙給他們(清潔隊員)」等語(偵字第六二五六號字第十一頁 );證人黃宗烈證稱:「我經營正老店東石港海產店,開業之初,垃圾較多, 負責本地之清潔隊員有二、三天未來收垃圾。我乃於清晨在他們收垃圾時,表 示每月給五條長壽香煙,請他們按時收本店垃圾。至(自)那時起,清潔隊員 開始清運本店垃圾,並在每月月初至本店收取香煙。」等語(偵字第五一五三 號偵卷第三十二頁);證人童寶珠證稱:「我先生李朝宗開設溫莎堡汽車旅館 ,八十三年底,清潔隊許久未收本館垃圾。我向四鄰及同業打聽,方知需送香 煙給清潔隊員,該隊人員即會恢復收垃圾」等語(同偵卷第三十八頁反面); 證人陳啟昌更證稱:我經營福利川菜餐廳,我餐廳每日垃圾量落差頗大,星期 六、日較多,約為七、八十公斤,少的話二、三十公斤,並堅稱,本院更㈠審 筆錄記載其餐廳垃圾量每月約為一百五十公斤等語,絕不可能(見本院更㈢審 卷第九十四頁)。以台北市近年實施之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專用垃圾袋規格言, 特小型、小型、中小型、中型、特大型、超大型等六種,其容量分別為五公升 、十四公升、二十五公升、三十三公升、七十六公升及一百二十公升,一般家 用垃圾多為五公升或十四公升者,然常見於營業用之大型黑色或深色垃圾袋, 多與七十六公升或一百二十公升者相當,此為本院已知之事實,對照詹秀謹前 述,大約三、四袋及事業尤其是餐廳之垃圾多屬濕重之事實,應認附表㈠各事 業之每日垃圾均量當在四十公斤以上。被告利用清運垃圾之機會,在商家垃圾 過量時,非收受香菸等好處,即不清運垃圾,商家情非得已,致送香煙等財物 ,即予清運垃圾,圖利自己之意圖已極明顯。被告身為區長,乙○○丙○○ 且分別自承自七十九年及七十七年起即進入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工作(見偵字第 五一五三號卷第一一一頁反面、一三一頁反面),二人就工商戶等事業之廢棄 物每日均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負責清除、處理,如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並得繳付所需費用, 委託執行機關辦理之規定,當無不知之理。被告所辯上級無該等規定,亦未曾 清潔隊說過云云,即不可採,另所辯部分商家之裝璜拆除垃圾,非渠等清運範 圍,係出賣勞力所得或商家自動給煙慰勞云云,亦難採信。證人李隆錐、蔡明 和、童寶珠等人所證其係主動給與乙節,與常情不合,不得作為有利被告之認 定。
㈥按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其廢棄物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之;前項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 、處理者,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工商戶因業務產生之廢棄物



,每日平均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係屬事業廢棄物。而桃園市公所代運廢棄物 分為長期及臨時委託二種,應由委託單位依規定向桃園市公所清潔隊申請,廢 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廢棄物清理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四款、桃園市 公所代運廢棄物及垃圾堆積場處理易燃特種廢棄物辦法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附表㈠事業機構每日產生垃圾平均量,超過標準,清潔隊員不予清運,則 有關事業機構即應依規定申請委託處理。本件被告等均僅係負責其輪值清潔區 域內之垃圾清運執行工作,對於事業機構申請委託代運廢棄物之准否,屬桃園 市公所清潔隊主管事務,非被告等主管,亦非被告等所監督之事務,業據證人 即桃園市公所清潔隊隊長鄭嘉聯、分隊長甲○○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被告等顯 係擅行利用執行清運一般垃圾之機會,私自收受事業機構交付財物圖利入己。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二人犯行可以認定。三、查被告等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業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九 十年十一月七日兩度修正,八十五年之修正,其法定刑由原定之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九十年之修正,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度不變,構成要件、法條用語變更為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 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本件被告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 法,以八十五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應適用舊法。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被告等前後多次圖利犯行,各自時間緊接 ,方法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 罪。查被告二人素行良好,無不良前科,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記 錄表可稽,彼等智識不高,囿於教育程度,職業難覓,不得不擔任清潔隊員,每 日與髒亂為伍,不懼工作環境,維護地方清潔,不無苦勞,加以,本件係因循舊 習未加警惕致罹刑章,被告每人又負擔家計,所得有限,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如 量處法定最底度之刑,猶嫌過重,特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以示矜恤。又 被告乙○○其圖利所得財物,價值為二萬七千八百三十元,情節尚屬輕微,爰依 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四、原審以被告等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行為時貪污治罪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圖利罪,係就行為人對於「非主管」或「非監督 」之事務,二種類型,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得不法利益為規範。關於「主管」 、「監督」復為二種不同之概念,原不可混淆不加區隔。原判決就上訴人等所為 究係對「非主管」抑「非監督」之事務,圖取不法利益,並未詳予論敘,判決主 文宣示亦嫌不夠明確。㈡關於貪污所得,法院諭知追繳沒收後,如不能追繳時, 就金錢部分應以被告財產抵償之,就其他財物部分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原判決不分沒收物種類,一律宣告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尚有未洽。 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雖不足取,但原判決關於本件被告二人部分,既有可 議,自應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無不良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僅在圖取小利、 手段非重、家庭生活、智識程度非高與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就 被告乙○○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就被告丙○○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二



年七月。(本案被告丙○○犯罪之方法及情節,雖與被告乙○○及其餘已判決確 定之同案被告相類,然被告乙○○圖得之利益,不及五萬元,有如前述,其餘同 案被告圖得之利益,或不及五萬元,或併於偵查中自白,而得依法邀獲減刑,本 案被告丙○○圖利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於偵查中復否認犯行,已無減輕其刑之理 由,應併指明。)又被告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應依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一年。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本案渉訟多年, 身心俱疲,已受有相當懲罰,且其需負擔家計,如令入監獄服刑,不免造成其家 庭及社會問題,本院認為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另被告等犯罪所得財物(詳如附表㈡、㈢ 所示),並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宣告應予追繳並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金錢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香菸部分應追徵 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八、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⒈鄉村汽車旅館自八十四年一月起每月初交付香菸十條;⒉福 利川菜餐廳分別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二月及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四年一月交付 香菸二十條;⒊被告乙○○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亦向大排檔海產店收受六百三 十元(即三條香菸);⒋被告乙○○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同年十二月,先後各 向麗仕旅館收受香煙各十條,二次共二十條;⒌被告被告乙○○於八十三年十 二月起至八十四年四月止,被告丙○○自八十四年五月起至同年九月止,均按 月向中正保齡球館收取二十條長壽菸,八十三年十一月,因該館整修,垃圾較 多,加送四十條長壽菸,故被告乙○○於當月份向該館收取六十條長壽菸等不 正利益,因認被告二人另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 ㈡經查:
⒈證人李隆錐證稱:伊於八十五年三月始接任賓館負責人;證人即鄉村汽車賓 館櫃臺小姐詹秀謹於原審調查時證稱:鄉村汽車旅館於八十四年一月開幕後 二、三個月開始按月給十條煙等語(見原審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訊問筆錄) ,上開證人李隆錐、詹秀謹之證言,僅能證明鄉村賓館自八十四年四月間起 交付香菸於被告,自不能遽被告等自八十四年一月起至同年三月止,按月收 受鄉村賓館交付之香菸十條。
⒉證人陳啟昌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均證稱:福利川菜餐廳係自八十四年十月開 始每月給二十條菸,證人蔡淑玲亦同此供述(偵字第五一五三號卷第八十四 頁反面、第八十五頁),公訴人認為福利川菜餐廳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二月 及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四年一月,交付香菸二十條,自屬無據。 ⒊證人鄭重吉大排檔海產店之負責人於調查局及原審法院訊問時均證稱﹕該 店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按月給付清潔隊三條香菸之清潔費等語(見偵字第五 一五三號卷第四七頁反面、原審卷第一六一頁),公訴人認被告乙○○於八 十三年十一月間,向大排檔海產店收受六百三十元之不正利益,與事實不符 。
⒋證人廖國隆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四年一月間至麗仕旅館任職之時,即



聽旅館人員告知於旅館開業當時每月初即需送清潔隊員香菸十條,我任職後 迄今,確有負責本區域之清潔隊清潔人員按月至本旅館收取十條香菸等語; 證人廖國樑於檢察官訊問證稱:我於八十四年五月起任職麗仕汽車旅館,我 和弟弟廖國隆自接管起,即依往例足月交付長壽香菸十條予清潔隊員,最後 一次是八十五年四月初等語,由該二證人之證言觀之,渠二人係於八十四年 一月或五月起,始任職於麗仕旅館,是渠二人之證言,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乙 ○○有於渠二人任職前之八十三年十一月、同年十二月間,先後各向麗仕旅 館收受香煙各十條之事實。
⒌證人丁○○於偵查中雖證稱:中正保齡球館在八十一年十月間,即由該球館 主任馮勝傳與清潔隊員洽談,係該區的清潔隊員來收取香菸,換區時另由接 任清潔隊員負責收取,在負責清潔區域有變動時,接任人員都會來館內自動 告知,同時會說隔日他們要來收取香菸,即知該區換人了等語(偵字第五一 五三號卷第二十八頁反面、第二十九頁反面),但其對於中正保齡球館於何 時交付香煙?交付予誰?交付若干?並未供證,又乏其他佐證,尚難以其證 言遽認被告乙○○於八十三年十二月起至八十四年四月止,被告丙○○自八 十四年五月起至同年九月止,均按月向中正保齡球館收取二十條長壽菸,以 及被告乙○○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向中正保齡球館收取六十條長壽菸之事實 。
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有此部分犯行,此外,又查無 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此部分事實,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有此 部分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為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間, 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李 世 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利者。附表㈠
商號名稱 索取起訖時間 索取物品、方式、數量 地址(清潔區域)1 溫莎堡汽車旅館 83年12月至85年4月 每月初長壽香煙十條 桃園市○○○街 童寶珠 計十七個月 101號(第二十清
潔區)
2 鄉村汽車旅館 84年4月至85年4月 每月初長壽香煙十條 桃園市○○路208 李隆錐 計十三個月 巷30號(第二十清
潔區)
3 麗仕汽車旅館 82年6月至85年4月 每月初長壽香煙十條 桃園市○○路396 廖國隆 計35個月 號(第二十一清潔
區)
4 芝加哥汽車旅館 83年6月至85年4月 每月初長壽香煙三條 桃園市○○○○街 蔡明和 計23個月 204號(第二十一清
潔區)
5 阿正東石港海產 84年4月至84年12月 每月20號2000元 桃園市○○路1364 王翠連 85年1月至85年3月 每月20號1000元 號(第二十一清潔 區)
6 正老店東石港 83年4月至84年12月 每月初長壽香煙五條 桃園市○○路1368 海產 85年1月至85年3月 每月初1000元 號(第二十一清潔 黃宗烈 區)
7 布袋港海產 84年6月至85年3月 每月20號1200元 桃園市○○路1280 蔡新典 計10個月 號(第二十一清潔
區)
8 大排檔海產 83年12月至85年3月 每月初長壽香煙三條 桃園市○○路1402 鄭重吉 計16個月 號(第二十一清潔
區)
9 福利川菜餐廳 ㈠82年8月至85年3 ㈠每年三節長壽香煙20 桃園市○○○○街 陳啟昌 月 條 58號(第二十一清
㈡84年10月至85年 ㈡每10、11、12、1月 潔區 3月 份、長壽香煙20條
附表(二)
┌─────┬────┬────┬──────────────┬────┬──────┐
│ │ │ │ │ │ │
│日期(月份)│清潔區域│區長姓名│ 收取之香菸 │折算市價│ 總 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溫莎堡汽車賓館│鄉村汽車賓館│ 小計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 │第二十區│ 丙○○ │香煙十條 │ │ 21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1月 │ 〞 │ 丙○○ │香煙十條 │ │ 2100元 │ │
│ │ │ │ │ │ │ │
├─────┼────┼────┼───────┼──────┼────┤丙○○計收受│
│ │ │ │ │ │ │ │
│ 年2月 │ 〞 │ 丙○○ │香煙十條 │ │ 2100元 │香煙六十條 │
│ │ │ │ │ │ │ │
├─────┼────┼────┼───────┼──────┼────┤(值12,600元)│
│ │ │ │ │ │ │ │
│ 年3月 │ 〞 │ 丙○○ │香煙十條 │ │ 21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4月 │ 〞 │ 丙○○ │香煙十條 │香煙十條 │ 4200元 │ │
│ │ │ │ │ │ │ │
└─────┴────┴────┴───────┴──────┴────┴──────┘
註:每條長壽香煙之市價為210元(貨幣單位:新台幣)(以下同)附表(三)
┌────┬─────┬───┬────────────────────────────────────────────┬────┬───────┐
│ │ │ │ │ │ │
│ │ │ │ 收取之現金或香菸 │ 小計 │ │
│ │ │ │ │(現金及│ │
│日 期│清 潔 區│區 長├────┬────┬─────┬─────┬─────┬────┬─────┬─────┤香菸折價│ 總 計(元)│
│ │ │ │ │ │ │ │ │ │ │ │部分) │ │
│ │ │ │麗 仕│ 芝加哥 │阿 正│ 正 老 店 │ 布 袋 港 │ 大排檔 │ 福利川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第二十一區│乙○○│ │香煙三條│ │ 香煙五條 │ │ │ │ │ 1680 │乙○○收受現金│
│ │ │ │ │ │ │ │ │ │ │ │ │ │
├────┼─────┼───┼────┼────┼─────┼─────┼─────┼────┼─────┼─────┼────┤ 2,000元、香煙│
│ │ │ │ │ │ │ │ │ │ │ │ │ │
│年月│第二十一區│乙○○│ │香煙三條│ │ 香煙五條 │ │香煙三條│ │ │ 2310 │123條(此部分 │
│ │ │ │ │ │ │ │ │ │ │ │ │ │
├────┼─────┼───┼────┼────┼─────┼─────┼─────┼────┼─────┼─────┼────┤總值27,830元)│




│ │ │ │ │ │ │ │ │ │ │ │ │ │
│年1月│第二十一區│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 │ 香煙五條 │ │香煙三條│ │ │ 44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2月│第二十一區│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 │ 香煙五條 │ │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 │ 86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3月│第二十一區│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 │ 香煙五條 │ │香煙三條│ │ │ 44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4月│第二十一區│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 香煙五條 │ │香煙三條│ │ │ 64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5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 香煙五條 │ │香煙三條│ │ │ 6410 │丙○○收受現金│
│ │ │ │ │ │ │ │ │ │ │ │ │ │
├────┼─────┼───┼────┼────┼─────┼─────┼─────┼────┼─────┼─────┼────┤14,800元、香煙│
│ │ │ │ │ │ │ │ │ │ │ │ │ │
│年6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 香煙五條 │現金1200元│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 │ 11810 │一百四十五條(│
│ │ │ │ │ │ │ │ │ │ │ │ │ │
├────┼─────┼───┼────┼────┼─────┼─────┼─────┼────┼─────┼─────┼────┤此部分總值4525│
│ │ │ │ │ │ │ │ │ │ │ │ │ │
│年7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 香煙五條 │現金1200元│香煙三條│ │ │ 7610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8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 香煙五條 │現金1200元│香煙三條│ │ │ 76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9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 香煙五條 │現金1200元│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 │ 11810 │ │
│ │ │ │ │ │ │ │ │ │ │ │ │ │
└────┴─────┴───┴────┴────┴─────┴─────┴─────┴────┴─────┴─────┴────┴───────┘
註:福利川菜係於春節、端午、中秋等節日暨年、、、1等四月之餐廳旺季 收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