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松林 被 告 丙○○ 甲○○ 乙○○○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茂德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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