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2年度,2號
MLDV,92,法,2,200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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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建台中學財團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建台中學財團捐助章程,應予補充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本院核定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建台中學財團董事長,因業務 及實際需要,該財團捐助章程條文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正,並報經苗栗縣政府教育 局備查,爰檢附法人登記證書一件、主管機關核准修正之公函一件、修正後捐助 章程一件、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一件、新任董事名單一件、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一件、董事印鑑、願任董事同意書十一件(以上均影 本),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 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 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上開 規定之設,乃因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無變更組織、補充重要管理方法之意思機 關,故賦予法院審查變更其組織及補充其重要管理方法之權限。而法院此項權限 之行使,原係用以健全財團之組織運作管理,並用以延續財團生命,以發揮其社 會功能。是聲請人之聲請,僅須敘明其組織如何不完全、或何等重要管理方法之 不具備,並無須具體聲明所應為之必要處分,縱有聲明亦不能拘束法院,法院仍 得本於上開權限為聲請人所未具體聲請之財團組織變更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 對於聲請人聲請具體應為之必要處分,如不採納,亦無須為駁回之諭知,僅於理 由中加以敘明即可(惟不影響聲請人之抗告救濟權利)。又除前所述外之捐助章 程變更,既非組織之不完全,復非重要管理方法之不具備,即無庸聲請法院准許 ,僅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為章程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意旨自明;行政法院(現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判決, 亦採取相同見解。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建台中學財團第十八屆董事長,原捐助章程並經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修正通過,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建台中學財團 九十一年第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是其為利害關係人, 得為本件之聲請,堪以認定。經核該捐助章程民國九十年之修正條文,確有組織 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應有變更之必要。其中聲請人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條文,本院同意刪除;並就聲請人修正後條 文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作部分文字修正;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民國九十年修 正條文第一條,因事涉財團法人名稱之變更,核非屬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 方法不備,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不須由本院為必要之處分,其逕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即可;其餘附表之條文,均由本院參酌民法及苗栗縣政府主管教育事 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相關規定,修正如本院核定條文。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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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條 文 │ 民國九十年修正條文 │ 聲請人修正後條文  │ 本院核定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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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財團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第一條 本財團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苗栗縣│ │
│ 灣省私立建臺中學財團(以下簡│ 灣省私立建臺中學財團(以下簡│ 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 │
│ 稱本財團)。  │ 稱本財團)。 │ 可及監督準則之,定名為「財團法│ │
│ │ │ 人文義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 │
│ │ │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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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財團以舉辦教育事業為│第二條 本財團以舉辦教育事業為│ │(同修正條文) │
│ 目的。 │ 目的。 │第二條 本會以舉辦教育事業、推行│第二條 本會以舉辦教育事業、推行 │
│ │ │ 教育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 教育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 │
│ │ │ 辦理下列業務: │ 辦理下列業務: │
│ │ │ 一、協助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或研究│ 一、協助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或研究 │
│ │ │ 計劃。 │ 計畫。   │
│ │ │ 二、學術專題研究之獎助。  │ 二、學術專題研究之獎助。   │
│ │ │ 三、舉辦及補助有關教育、公益及│ 三、舉辦及補助有關教育、公益及 │
│ │ │ 學術性活動。 │ 學術活動。 │
│ │ │ 四、其他合乎本會宗旨之事項。 │ 四、其他合乎本會宗旨之事項。  │
├───────────────┼───────────────┼────────────────┼─────────────────┤
│第三條 本財團為達成前條目的辦 │第三條 本財團為達成前條目的辦│第三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理左列業務: │ 理左列業務: │  │               │
│ 建設及維持臺灣省私立建臺中學│ 建設及維持臺灣省私立建臺中學│  │   │
│ 教育事業 │ 教育事業 │  │   │




│ 基本財產造成事業 │ 基本財產造成事業 │  │   │
│ 其他有關教育事業 │ 其他有關教育事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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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財團事務所置於苗栗縣│第四條 本財團事務所置於苗栗縣│ │(同修正條文) │
│ 苗栗鎮福麗里叁鄰五九戶四四號│ 苗栗市○○路七一五號,但經董│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苗栗縣苗栗市│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苗栗縣苗栗市 │
│ 但經董事會之決議可得變更。 │ 事會之決議可得變更。 │ 中正路七一五號,並得視業務需要│ 中正路七一五號,並得視業務需要 │
│ │ │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 │
│ │ │ 設置分事務所。   │ 設置分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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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社團設立以董事六拾人│第五條 本財團設立以董事九人、│ │(同修正條文) │
│ 為基本組織由苗栗鎮內祠廟文昌│ 監察人三人為基本組織。董事、│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
│ 祠(又名文昌祀典)及祠廟義民│ 監察人均由董事會依法選舉之。│ 會職權如下: │ 會職權如下: │
│ 祀(又名義民會、義民廟、義民│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祠)並臺灣省私立建臺中學董事│ │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 會各選出之代表充任之。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 │
│ │ │ 訂定。 │ 訂定。 │
│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董│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董 │
│ │ │ 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
│ │ │ 為無給職。 │ 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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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財團以祠廟文昌祀及祠│第六條 本財團以祠廟文昌祀及祠│ │(同修正條文) │
│ 廟義民祀原有附表詳開之土地及│ 廟義民祀原有附表詳開之土地及│第六條 本會以祠廟文昌祀及祠廟義│第六條 本會以祠廟文昌祀及祠廟義 │
│ 其地上房屋變名本財團及其他有│ 其地上房屋變名本財團及其他有│ 民祀原有附表詳開之土地及其地上│ 民祀原有附表詳開之土地及其地上 │
│ 志捐獻之財物為基本財產。 │ 志捐獻之財物為基本財產。 │ 房屋變名本會及其他有志捐獻之財│ 房屋變名本會及其他有志捐獻之財 │
│ │ │ 物為基本財產。 │ 物為基本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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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財團之組織人董事依附│第七條 本財團之組織人董事依附│第七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表名冊記載。 │ 表名冊記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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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財團置董事長壹人由常│第八條 本財團置董事長壹人,由│ │(同修正條文) │
│ 務董事互選常務董事拾五人由董│ 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
│ 事互選之。 │ ,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選│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 舉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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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財團董事會認有必要時│第九條 本財團董事會認有必要時│第九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由董事長聘請顧問若干人。 │ ,由董事會聘請顧問一人至三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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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董事長代表本財團業務一│第十條 董事長代表本財團業務一│第十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切。 │ 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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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常務董事處理本財團之│第十一條 董事會執行私立學校法│第十一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日常事務。 │ 第二十二條及其他依法令得行使│ │ │
│ │ 之職權本財團之存立時期無限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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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財團之存立時期無定│第十二條 本財團之存立時期無限│ │(同修正條文) │
│ 期限,於董事會決定之。 │ 期。 │第十二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第十二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 │
│ │ │ 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 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 │
│ │ │ 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 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 │
│ │ │ 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 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 │
│ │ │ 之地方自治團體。 │ 之地方自治團體。 │
├───────────────┼───────────────┼────────────────┼─────────────────┤
│第十三條 本財團之董事任期無定│第十三條 本財團之董監事任期為│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 │
│ 期限,認有必要時於董事會決議│ 三年,連選得連任。但董監事如│ 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
│ 改選或補選之。 │ 因辭職、死亡或依法辭職、解聘│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 │
│ │ 時由董事會依法選補之。 │ 足原任期。 │ 足原任期。 │
│ │ │ 每屆董事任期前二個月,董事會應│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 │ │ │ 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
│ │ │ 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 │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 │ │修正理由:於第二項每屆董事任期之後│
│ │ │ │增列「屆滿」二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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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第十四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第十四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給旅膳宿雜費及車馬費。 │ 給旅繕宿雜費及車馬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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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財團置業務員若干人│第十五條 本財團置業務員若干人│第十五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由董事長任免之。 │ 由董事長任免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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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財團之會議分為定期│第十六條 本財團之會議分為期董│第十六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董事會定期常務董事會及臨時董│ 事會及臨時董事會等二種。 │ │ │
│ 事會臨時常務董事會之四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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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定期董事會每年一月及│第十七條 定期董事會每年一月及│第十七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第十七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 │
│ 八月中開會二次定期常務董事會│ 八月中開會二次。 │ 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 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 │




│ │ │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 │
│ │ │ 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
│ │ │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
│ │ │ 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 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 │
│ │ │ 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
│ │ │ 自行召集之。 │ 自行召集之。 │
│ │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 │
│ │ │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 │
│ │ │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
│ │ │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 │ │ 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
│ │ │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
│ │ │ 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
│ │ │ 准許後行之: │ 准許後行之: │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
│ │ │ 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 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 │
│ │ │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 。 │
│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 │
│ │ │ 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 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 │
│ │ │ 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 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 │
│ │ │ 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 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 │
│ │ │ 教育部。 │ 報主管機關。 │
│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 │
│ │ │ 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 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 │
│ │ │ 席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 席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 │
│ │ │ 比例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 比例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 │
│ │ │ 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 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 │
│ │ │ 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 │ │修正理由:將第四項所定之教育部均修│
│ │ │ │正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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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臨時董事會及臨時常務│第十八條 臨時董事會認有必要時│第十八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董事會認有必要時開催之。 │ 開催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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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前各項之開會由董事長│第十九條 前各項之開會由董事長│第十九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召集以董事長為當然主席董事長│ 召集,以董事長為當然主席;董│ │ │
│ 事故時以常務董事中互選一人為│ 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 │ │




│ 主席。 │ 席時,由董事會議另行推選董事│ │ │
│ │ 一人為主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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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前各項之開會以過半數│第二十條 前各項之開會以過半數│第二十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之會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過半│ 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過│ │ │
│ 數可得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半數可得表決。但私立學校法第│ │ │
│ 。             │ 二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事項,│ │ │
│               │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 │
│               │ 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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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前各項之開會應作成│第二十一條 前各項之開會應作成│第二十一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會議錄或決議錄由主席推舉會員│ 會議錄或決議錄由主席推舉會員│ │ │
│ 三人為代表簽名蓋章為憑。 │ 三人為代表簽名蓋章為憑。 │ │ │
├───────────────┼───────────────┼────────────────┼─────────────────┤
│第二十二條 本財團之財產管理及│第二十二條 本財團之財產管理及│第二十二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得喪處理由董事會決議之。 │ 得喪處理由董事會決議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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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財團之會計年度每│第二十三條 本財團之會計年度每│ │(同修正條文) │
│ 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 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第二十三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第二十三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 │
│ 日止。 │ 日止。 │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
│ │ │ ,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 ,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 │
│ │ │ 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 │
│ │ │   算。 │   算。 │
│ │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 │
│ │ │ 算。 │ 算。 │
│ │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 │ │ 。 │ 。 │
├───────────────┼───────────────┼────────────────┼─────────────────┤
│ │ │ │(同修正條文) │
│ │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 │
│ │ │ 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 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 │
│ │ │ 第二條之規定。 │ 第二條之規定。 │
├───────────────┼───────────────┼────────────────┼─────────────────┤
│ │ │ │(同修正條文) │
│ │ │第二十三條之二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第二十三條之二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 │
│ │ │ 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 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 │
│ │ │ 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
│ │ │ 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 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 │




│ │ │ 變更登記。 │ 變更登記。 │
├───────────────┼───────────────┼────────────────┼─────────────────┤
│ │ │ │(同修正條文) │
│ │ │第二十三條之三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第二十三條之三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 │
│ │ │ 所需經費,以支用法人財產之孳息│ 所需經費,以支用法人財產之孳息 │
│ │ │ 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 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 │
│ │ │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 │
│ │ │ 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 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 │
│ │ │ 式如下: │ 式如下: │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帣。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帣。 │
│ │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 │
│ │ │ 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 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 │
│ │ │ 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 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 │
│ │ │ 資。      │ 資。      │
│ │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
│ │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第二十四條 本財團每年應擬事業│第二十四條 本財團每年應擬事業│第二十四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計畫歲入出預算及前年度之收支│ 計畫歲入出預算及前年度之收支│ │ │
│ 決算報告於董事會承認之。 │ 決算報告於董事會承認之。 │ │ │
├───────────────┼───────────────┼────────────────┼─────────────────┤
│第二十五條 本財團非董事三分之│第二十五條 本財團非董事三分之│第二十五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二出席以出席過半數之決議呈奉│ 二出席以出席過半數之決議呈奉│ │ │
│ 主管官署許可後不得解散。 │ 主管官署許可後不得解散。 │ │ │
├───────────────┼───────────────┼────────────────┼─────────────────┤
│第二十六條 本財團解散除清償債│第二十六條 本財團依法解散清算│第二十六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務外其剩餘財產歸屬由董事會議│ 後,其剩餘財產依私立學校法第│ │ │
│ 議決決定之。 │ 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 │ │
├───────────────┼───────────────┼────────────────┼─────────────────┤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變更修改應經│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刪除) │同意刪除 │
│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過│ │ │ │
│ 半數之決議決定之。 │ │ │ │
├───────────────┼───────────────┼────────────────┼─────────────────┤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之規定遵│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之規定遵│ │(同修正條文) │
│ 照民法定之。 │ 照民法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一年│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一年 │
│ │ │ 六月九日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 六月九日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 │
│ │ │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通過董事會並│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通過董事會並│ │(同修正條文) │
│ 經主管官署之許可後施行之修改│ 經主管官署之許可後施行之修改│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 │
│ 變更時亦同。 │ 變更時亦同。 │ 法人登記後施行。 │ 法人登記後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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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