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26號
TTDV,92,訴,226,200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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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陳泰丞
  被   告 丁○○即林萬
        甲○○即林萬
        乙○○林萬貴
        丙○○林萬貴
  法定代理人 施春乃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丁○○、甲○○、乙○○、丙○○為被告林萬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萬貴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 告林萬貴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丁○○、甲○○、乙○○、丙○○為被告林萬貴之繼承人,有卷附戶 籍謄本可證,則被告林萬貴之繼承人丁○○、甲○○、乙○○、丙○○應即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建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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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