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陳泰丞
被 告 丁○○即林萬
甲○○即林萬
乙○○林萬貴
丙○○林萬貴
法定代理人 施春乃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丁○○、甲○○、乙○○、丙○○為被告林萬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萬貴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 告林萬貴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丁○○、甲○○、乙○○、丙○○為被告林萬貴之繼承人,有卷附戶 籍謄本可證,則被告林萬貴之繼承人丁○○、甲○○、乙○○、丙○○應即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建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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