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52號
TNDV,93,重訴,52,2004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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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曾村
        送達代收人黃
  被   告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裁定 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杭起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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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