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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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送達代收人 魏雅
被 告 甲○○
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 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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