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392號
TNDV,93,聲,392,200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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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共同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查名邦律師
  相 對 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三號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設台北市○○路五號十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石城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於證據保全程序對中華民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在臺南市選區所有投開票所之全部選票(含有效票、無效票、已領未投之空白票、用餘票)、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計票條、投開票速報表、選舉人名冊及選舉人領票名冊,予以封存,並交由臺南市選舉委員會集中保管於臺南市○○○街一號。准於證據保全程序對中華民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在臺南縣選區所有投開票所之全部選票(含有效票、無效票、已領未投之空白票、用餘票)、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計票條、投開票速報表、選舉人名冊及選舉人領票名冊,予以封存,並交由臺南縣選舉委員會集中保管於臺南縣新營市○○路三十六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華民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 十日舉行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石城於同日晚上在公開之電視新聞宣 布選舉結果:相對人丁○○甲○○當選第十一任正、副總統。聲請人認:㈠聲 請人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選舉舞弊之告訴,經檢察官訊問七位證人, 上開證人證稱:臺南選區第六七號、四九號、一三四號、一八九號、二七三號、 九六號、一一四號、二八七號等票匭,有下述情形:⑴將一號總統、副總統候選 人之無效票列為一號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有效票,並將二號總統、副總統候選 人之有效票列為無效票;⑵第一三四號票匭經證人黃佑銘指稱從投票日早上八時 起至下午四時止,其計算全部進去之投票人數為一千一百二十八人,惟開出票數 結果為一千三百七十三人;⑶證人林瑞玲證稱:其在第二七三號票匭全部唱票完 畢計票出來後本來要離席,嗣卻發現有選民要求查看一號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 廢票,詎主任委員居然同意,並將其中四張票列為有效票,林瑞玲乃提出異議, 並要求將二號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廢票取出查看,卻遭選務人員拒絕,足徵相 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違反選務及舞弊之情事。因本次選舉選務人員有違反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聲請人將依法對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訟 ,並對相對人丁○○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故有聲請證據保全之必要。 ㈡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所發生之總統遭槍擊事件,應非事實。惟相對人丁○○甲○○利用此事件技巧性地發布啟動國安機制,致許多軍警無法返鄉投票,直接



、間接影響選舉結果,造成本次選舉不公之結果。再相對人丁○○甲○○利用 公民投票製造廢票影響選舉,致全國高達三十三萬張之廢票,且從本次中央選舉 委員會發布之廢票,台南市地區有八千二百四十七張,台南縣地區有將近二萬票 ,與過去紀錄(如第十任總統選舉時台南市地區為三千二百八十二票,台南縣地 區為五千票)相較提高甚多,顯有可疑,亦有請求保全證據之必要。㈢先進國家 重要之大選(如美國),如票數相近在百分之三以內者即重新驗票,毋須經過任 何聲請。我國雖無上開明文規定,但就立法之精神及意旨,本次選舉確實有諸多 疑點,且證人亦已陸續出現,為了保全選舉訴訟之證據,彰顯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之公平正義精神,實有請求保全以便驗票查證之必要。綜上所述,聲請人 認本次選舉有嚴重違法舞弊、廢票票數超過以往紀錄等情事,致本次選舉之當選 票數不實,而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爰依法聲請證據保全等語。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為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次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依本法(總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於案 件起訴前或起訴後,認為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 院聲請保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中華民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在臺南市及臺南縣選區所有投開票所 之全部選票(含有效票、無效票、已領未投之空白票、用餘票)及相關書證,均 由臺南市、臺南縣選舉委員會保管中,而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當選與否,決定 於地方選舉委員會呈報之得票數多寡為依據,則各候選人得票數之多寡與各投開 票所之報告表、統計表等相關資料是否相符,顯有密切關聯。本件聲請,為恐證 據現狀有變更或遭變造,日後將有甚難執行查驗票之虞,聲請人聲請對中華民國 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在臺南市、臺南縣選區所有投開票所之全部選票(含 有效票、無效票、已領未投之空白票、用餘票)、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計 票條、投開票速報表、選舉人名冊及選舉人領票名冊,予以封存,並分別交由臺 南市、臺南縣選舉委員會集中保管,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關於聲請證 據保全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李杭倫
~B   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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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