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晟福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徐莘潔
原名:徐雯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三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 │ │
├─────────────┼─────────────┼──────────┤
│共 計 │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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