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276號
TNDV,93,繼,276,2004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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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吳淑君 臺南縣
  送達代收人 康福生 臺南縣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新營市○○里○○街四二之五號)於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B法   官 彭 振 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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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