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660號
TNDM,93,簡,660,200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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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四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長壽」之商標圖樣,係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 於菸類之專用商品,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明知未經許可輸入之香菸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 及私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七月初某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南縣善化鎮○ ○路四四○號「統二超商」,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包香菸新臺幣 (下同)三十元至五十元(即每條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後,再分別 以每包香菸三十五元至六十五元不等之價格(詳如附表所示)販售予不特定人牟 利。嗣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香菸。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
(一)、被告乙○○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臺南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府財菸字第○九三○○○九四四一號函、臺灣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九三○○○ ○○七六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臺菸酒內菸 品字第○九三○○○○一二一號函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九十三年 一月十三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九三○○○○○七三號函文各一件(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及未經許可輸入之香菸。(五)、查獲現場照片十八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 條之販賣私菸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香菸、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犯行,時間緊 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 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處斷。爰審酌 被告素行良好,惟販賣仿冒香菸及未經許可輸入之香菸之行為,足以影響課稅公 平,擾亂國內菸品之價格,影響我國貿易形象,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未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均應依菸酒



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 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元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品 名 │數 量(包) │販入價格(包/元) │售出價格(包/元├───┼─────────┼─────┼────────┼───────
│一 │長壽尊爵圓角 │六百四十七│ │
├───┼─────────┼─────┼────────┼───────
│二 │長壽黃硬盒│一百二十八│ │
├───┼─────────┼─────┼────────┼───────
│三 │長壽白硬盒 │七十六 │ │
├───┼─────────┼─────┼────────┼───────
│四 │長壽白軟包 │一百六十 │ │
├───┼─────────┼─────┼────────┼───────
│五 │峰 │一百零七 │ │
├───┼─────────┼─────┼────────┼───────
│六 │Asbfurd │四十八 │ │
├───┼─────────┼─────┼────────┼───────
│七 │MILD SEVEN軟包 │十八 │ │├───┼─────────┼─────┼────────┼───────
│八 │MILD SEVEN │二十二 │ │
├───┼─────────┼─────┼────────┼───────
│九 │MILD SEVEN Light │二十二 │ │



├───┼─────────┼─────┼────────┼───────
│十 │MILD SEVEN Light │十一 │ │├───┼─────────┼─────┼────────┼───────
│十一 │DuPont │二 │ │
├───┼─────────┼─────┼────────┼───────
│十二 │Catier │四 │ │
├───┼─────────┼─────┼────────┼───────
│十三 │Davidoff(黑) │九十九 │ │├───┼─────────┼─────┼────────┼───────
│十四 │Davidoff(白) │四十三 │ │├───┼─────────┼─────┼────────┼───────
│十五 │Marlboro │二十 │ │
├───┴─────────┴─────┴────────┴───────
│合計:一千四百零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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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