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490號
TNDM,93,簡,490,200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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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九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
七八號、第八八七三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
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案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係址設臺南市○區○○路二一八巷五號「涵生什貨店」之實際負責人,其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 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權期限內。竟未經如附表所 示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概括犯意,先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以口罩一個新臺幣(下同)三十三元、玩偶一個三百五十元至五 百六十元及襪子一雙七十元之價格,買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後,自民國九十 一年十月起,僱用不知情之施保鳳及沈筱芸(二人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欲在上址陳列並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予不特定 人以牟利。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扣案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 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另未侵害商標權之嚕嚕米口罩三百五十個、美樂蒂髮夾六十個 及賤兔杯子七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即「涵生什貨店」店員施保鳳及沈筱芸於警詢之供述。 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年七月十日(九0)智商0980字第九000五五七 一四號函、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九一)智商0550字第九一00四一七 九三號函、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九二)智商0941字第九二八0三四八 000號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二)智商0941字第九二八0五 七0三一0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二十五紙、中華民國商標 註冊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商標公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 詢資料等文件、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出具之鑑定報告 書、扣案仿品侵害告訴人商標專用權對照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 暨扣押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查獲甲○○違反商標法查扣仿冒品清 單、仿冒商品照片四十六幀在卷可稽。
㈤如附表「扣案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三、查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599



0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九十四條復規定自前揭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即自同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始施行,又商標法原第六十三條業已改條次為第八十二條, 故而被告行為後經比較新舊法,認此部分僅有條次變動,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 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意圖販賣而陳列商標 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商品罪。再被告連續多次意圖販賣仿冒商品而陳列之行為 ,其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 、陳列販賣之數量非少、對真正商標權所表彰商品品質及商譽之影響、犯後認罪 態度尚稱良好,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聲請人雖認被告已當庭向檢察官 認罪,表明願接受拘役五十日,並得易科罰金之刑責,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偵訊筆錄在卷可考,檢察官亦認此一刑度合宜,請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科處被告上開刑責。惟本院審 酌上情後,認應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始與其罪 責相當,已如前述,因認檢察官之請求,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 項第四款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形,而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自不受檢察官求刑範圍之拘束,附此敘明。扣案如附表「扣案仿冒 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商標 法第八十三條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美樂蒂髮夾六十個,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 扣案證物設計圖髮夾商品所使用之圖案,與註冊第三七七一八五號「MY ME LODY及圖」商標圖樣相較,二者構圖匠意有別,異時異地於購買時施以普通 所用之注意,應無發生混淆誤認之虞,依行政審查觀點,非屬構成近似;另嚕嚕 商標圖樣並無指定使用於口罩等相關商品,有前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九二)智商0941字第九二八0三四八000號函附卷可憑。此 外,復查無扣案被告陳列之嚕嚕米口罩三百五十個、美樂蒂髮夾六十個及賤兔杯 子七個,有何侵害商標權之積極證據,故而,上開扣案之商品不予宣告沒收之,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件係於被告甲○○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 官 楊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附表:
┌───┬───────┬──────┬────────┬────────
│編號 │侵害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間及指定使│扣案仿冒商品及數│ │ │ │用商品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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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RAEMO│日商小學館股│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口罩六百六十個、│ │N小叮噹及圖 │份有限公司 │五日,指定使用於│塑膠製品十個、面│ │ │ │衛生口罩等商品 │紙盒七個、抱枕三
│ │ │ │ │個、腳踏墊四個、
│ │ │ │ │布製CD盒二個、
│ ││ │ │鉛筆盒組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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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丁清派標章(即│丁清派 │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口罩六十五個、吊│ │哈姆太郎) │ │五日,指定使用於│飾布偶二個、充氣│ │ │ │衛生口罩等商品 │布偶三個、鉛筆裝
│ │ │ │ │飾插頭一千零十個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誤載為一千一百十
│ │ │ │ │個)、鉛筆盒四個
│ │ │ │ │、隱形眼鏡盒十一
│ │ │ │ │個、指甲剪十四個
│ │ │ │ │、磁鐵七十二個、
│ │ │ │ │貼紙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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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OOH(即小│美商迪士尼企│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塑膠製品十六個、│ │熊維尼) │業公司 │五日,指定使用於│遮陽板一個、手機│ │ │ │筆盒、筆袋、鉛筆│吊飾二十四個、貴│ │ │ │及文具等商品 │金屬鑰匙圈十個、
│ │ │ │ │安全帶護套六個、
│ │ │ │ │面紙盒五個、鏡子
│ │ │ │ │十八個、貴金屬鑰
│ │ │ │ │匙圈四個、指甲剪
│ │ │ │ │十二個、門簾五個
│ │ │ │ │、充氣布偶三個、
│ │ │ │ │吊飾布偶四個、C
│ │ │ │ │D盒三個、鉛筆盒
│ │ │ │ │組十二個、手機座
│ │ │ │ │套一個、時鐘六個
│ │ │ │ │、汽車護腰墊一個




│ │ │ │ │、內褲三百十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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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ELLO K│日商三麗鷗股│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口罩六十個、髮箍│ │ITTY及臉圖│份有限公司 │五日止,指定使用│三十二個、髮夾二│ │ │ │於口罩等商品;一│個、手機吊飾二十│ │ │ │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個、安全帶護套四│ │ │ │八日止,指定使用│個、腳踏墊一個
│ │ │ │於髮夾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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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NIKE & │百慕達商耐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口罩一百六十個、│ │SWOOSH │國際股份有限│一日,指定使用於│頭巾四個、帽子六│ │DESIGN │公司 │褲襪及各種衣服等│個、運動襪四百二│ │ │ │商品 │十一雙、運動護腕
│ │ │ │ │一百十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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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OMPOMP│日商三麗鷗股│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口罩二十五個、門│ │URIN及圖 │份有限公司 │十日止,指定使用│簾二個、髮夾二十│ │(布丁狗) │ │於窗簾等商品;九│個(簡易判決處刑│ │ │ │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書漏載)、塑膠製│ │ │ │,指定使用於髮捲│品五個
│ │ │ │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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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AD BAD│日商三麗鷗股│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口罩十個及髮夾四│ │TZ─MARU│份有限公司 │五日止,指定使用│個│ │& DEVIC│ │於衛生口罩等商品│
│ │E(黑企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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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可樂鼠及圖 │丁清派 │一百零一年九月三│髮夾一百八十個及│ │ │ │十日止,指定使用│安全護套四個
│ │ │ │於髮夾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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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MINNA N│日商三麗鷗股│一百年二月十五日│面紙盒八個、安全│ │O TABO&│份有限公司 │止,指定使用於面│帶護套二個及腳踏│ │DEVICE │ │紙盒套等商品 │墊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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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趴趴熊及圖 │日商森克斯株│九十九年十月三十│襪子二十雙及門簾│ │ │式會社 │一日止,指定使用│二個
│ │ │ │於襪子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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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KEROKER│日商三麗鷗股│一百零一年九月十│貴金屬鑰匙圈一百



│ │OKEROOP│份有限公司 │五日止,指定使用│八十五個│ │PI及圖(大眼│ │於鑰匙圈等商品 │
│ │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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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泰迪熊及圖 │愛的世界股份│九十九年七月十五│布偶八個│ │ │有限公司 │日止,指定使用於│
│ │ │ │玩偶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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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BMW LOG│德商拜耳汽車│九十八年七月三十│面紙盒二個│ │O │廠股份有限公│一日止,指定使用│
│ │ │司 │於椅套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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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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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