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14號
TNDM,92,重附民,14,200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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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二 人
  代 表 人 楊青峯
  被   告 丙○○
        甲○○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林文隆
右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自字第一八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億元,並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丙○○為原告高青公司之董事及總經理;被告甲○○則為行使原 告高青公司監察權之人,均為受高青公司委託之人,詎該二人竟共謀由被告 丙○○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表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德寶公司)向本院民事庭施以詐術,至本院民事庭陷於錯誤而裁定准被 告德寶公司假扣押原告之財產,致原告等受有損害,因認被告等均涉有不法 侵害其財產之侵權行為,而被告丙○○甲○○係被告德寶公司之受僱人,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聲明所示金額,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 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 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丙○○甲○○涉犯背信、詐欺、 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自字第一八0號裁 定駁回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卓穎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裁定有抗告時,不得抗告。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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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