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尤中瑛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劉錦勳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七二號
、三二七四號、三九六二號、四七八九號、五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應予追繳發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辛○○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應予追繳發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應予追繳發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乙○○、丁○○、寅○○、癸○○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應予追繳發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庚○○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免刑。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應予追繳發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扣案被告庚○○據以製作不實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印領清冊」、「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情形日報表」、「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虱目魚收購計畫車資收據」、「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冰費收據」、「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記錄」、「虱目魚緊急儲銷計劃捕撈工資支付表」,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虱目魚緊急儲銷計劃捕撈工資支付表」其上所盜蓋之印章,暨己○○所製作不實「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實地查訪記錄」陸紙均宣告沒收。戊○○、丑○○均無罪。
事 實
一、己○○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加工及運銷科技正,負責 漁產運銷及產銷失衡調解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壬○○(已由本 院通緝)、辛○○、卯○○、庚○○分別為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 合作社(以下簡稱漁權會合作社)理事主席、代理事主席、經理及文書;寅○○ 、戊○○、乙○○、甲○○、丁○○均係漁權會合作社之理事;癸○○係洽通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洽通公司)之負責人;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間,因台 南縣虱目魚產銷失調價格低迷,漁權會合作社接受漁業署之委託,執行「九十年 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於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自行備妥資金,約新 台幣(下同)一千多萬元,向台南縣轄內具有合法養殖漁業登記證並實際從事虱
目魚養殖之漁民,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進行冷凍儲存、加工或配 合共同運銷供應廠商外銷等方式,以減輕國內消費魚市場供應壓力。詎壬○○、 辛○○、卯○○、庚○○、寅○○、戊○○、乙○○、甲○○、丁○○、癸○○ 等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上開受漁業署委託辦理 上述「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虱目魚業務之機會,明知漁 權會合作社,因部分理監事不同意負借貸一千多萬元連帶保證,致無上開資金運 用,且並未實際向漁民辦理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竟共同謀議由壬 ○○、辛○○、寅○○、丁○○及乙○○等人尋覓具有「陸上漁塭養殖漁業登記 證」之漁民,向不知情之漁民吳發展、王長發、邱明得、曾清科、曾清宏、洪漢 清、陳福成等人訛稱「漁業署對具有上開漁業登記證之漁民,按登記證面積之大 小補助,最高補助八千元」,致使不知情之漁民吳發展、王長發、邱明得、曾清 科、曾清宏、洪漢清、陳福成等人交付上開漁業登記證予庚○○,並由壬○○、 辛○○教唆庚○○據以製作不實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 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印領清冊」、「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 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情形日報表」 、「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虱目魚收購計畫車資收據」、(由 知情卯○○提供)、「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 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由知情癸○○提供並有署押)、「 冰費收據」(由知情卯○○提供)、「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 貨每日入庫冷凍廠記錄」(由知情癸○○提供)、「虱目魚緊急儲銷計劃捕撈工 資支付表」(此部份由庚○○盜蓋周進國等人之印章於其上)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文書,自足以生損害於漁權會合作社及漁業署,並持向漁業署報領補助款,該 署技正己○○於九十年九月六日赴漁權會合作社實地查訪時,明知上開漁權會合 作社並未實際依「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辦理,且無一千多萬 元資金,向漁民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竟以該合作社理事寅○○、 丁○○及理事辛○○之子子○○、理事甲○○之妻王蔡品鳳充當受查訪對象,交 付空白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實地查訪記錄」供上開受訪者 簽名後,再填寫不實之查訪記錄,嗣後明知「漁權會合作社」巧立明目持向漁業 署報領補助款,對於上開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 意,並指導漁權會合作社文書庚○○製作不實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 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紀錄」、「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九 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及「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 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所詐請補助之捕撈工資四十九萬八千元、冰費九萬五千三百元 、運費十六萬四千元、冷凍倉儲費十七萬零九十五元、收購差價補貼六十萬二千 七百八十六元及利息補貼十三萬零七百十三元,致台南縣漁權會合作社因而圖得 不法利益共計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六百九十六元,並匯入漁權會合作社設在合作金 庫佳里支庫之○六一○─七一七─○二六五二○號帳戶內。上開圖得之收購差價 補貼款項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六百九十六元,除漁民李永茂未領取外,計有辛○○ 、寅○○、丁○○各圖得八千元,辛○○並以其子子○○名義圖得八千零十六元 ,乙○○圖得四千元,甲○○以其妻王蔡品鳳圖得五千元,其餘圖得補助款則由
台南縣漁權會合作社統籌運用,嗣經人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舉 發,並由該署檢察官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 南縣調查站調查時,庚○○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調查時就自白犯罪並供 出上開全部犯罪情節因而查獲其他共犯上情。
二、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 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及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後報請臺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卯○○、庚○○、辛○○部分:訊據被告庚○○對於擔任台南縣漁民權益促 進會文書一職,利用上開受漁業署委託辦理上述「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 儲銷計畫」收購虱目魚業務之機會,明知其所服務之漁權會合作社,因部分理監 事不同意向農民銀行借貸一千多萬元須負連帶保證責任,致無上開一千多萬元資 金運用,且並未實際向漁民辦理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竟因其上司 壬○○、辛○○、曾清泉之教唆指示,據以製作不實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 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印領清冊」、「 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 畫收購情形日報表」、「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虱目魚收購計 畫車資收據」、「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 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冰費收據」、「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 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記錄」、「虱目魚緊急儲銷計劃捕撈工資 支付表」等登載不實之文書,並持向漁業署報領補助款被退回後,暨嗣後漁業署 技正己○○明知上開漁權會合作社並未實際依「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 銷計畫」辦理,且無一千多萬元資金,向漁民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 ,如何指導其製作不實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 冷凍廠紀錄」、「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 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及「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 倉儲、利息補貼換算表」後持向漁業署圖得不法利益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六百九十 六元等事實,迭據其於法務部調查局南縣調查站調查時、檢察官偵訊時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被告卯○○對於擔任漁權會合作社經理,為配合其上司壬○○、 辛○○之教唆指示,提供曾清德及其本人所有車籍資料,由庚○○製作不實「虱 目魚收購計劃車資收據」(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共三十六紙) 暨冰費收據六萬九千二百元一紙並於冰費收據上填載台南縣漁民權利促進會會員 漁業生產合作社,交予庚○○以便製作上開不實文書,持向漁業署報領補助款等 情之事實,直承不諱,被告辛○○對於擔任漁權會合作社理事,於壬○○出國期 間,代理理事主席,明知漁權會合作社因部分理、監事不同意向農民銀行借貸一 千多萬元,須負連帶保證責任,致無資金可運用,亦無執行「九十年度虱目魚產 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向漁民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竟參與上開 不法情事等事實,業據其於法務部調查局南縣調查站調查時、檢察官偵訊時及本 院審理時坦承確有其事,惟表示並無教唆、指示庚○○製作上開不實之文書,辯
稱:我只是指示她以前怎麼做就怎麼做云云,核與證人即漁民邱深江、陳暫安、 邱來翁、洪評、尤勝騏、周昆宗、陳草、周進國、黃吉川、蔡聰明、陳林千金、 許清輝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不實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 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印領清冊」、「台 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 收購情形日報表」、「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虱目魚收購計畫 車資收據」、「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 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冰費收據」、「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 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記錄」、「虱目魚緊急儲銷計劃捕撈工資支 付表」、「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購計畫冷凍倉儲費、利息補貼換算表 」等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卯○○、庚○○、辛○○圖利等犯行堪予認定。二、被告丁○○、吳貢編、甲○○、寅○○部分:訊之被告丁○○、吳貢編、甲○○ 、寅○○均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被告丁○○於偵查中辯稱:其知悉政府(指 漁業署)有透過漁權會合作社辦理虱目魚收購差價之補貼費用,因此用我及兒子 杜聰明、杜聰傑之名義,向漁權會合作社申請差價補助,其本人與杜聰傑均領取 最高補助額八千元,杜聰明領取四千元,但並不知悉漁權會合作社以不實資料向 漁業署詐領收購虱目魚價差補助云云,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理、監事開會時,理 事主席壬○○有談到要向銀行借貸,以便向漁民收購虱目魚,當時大家都同意, 嗣後因部分理、監事不願意負一千多萬元之連帶責任,致漁權會合作社沒有資金 可以執行上開計劃,向漁民收購虱目魚三百噸,檢察官認定我們據此向漁業署詐 領收購虱目魚價差補助一事,認為我們涉及詐欺,這部分我願意認罪等語。被告 吳貢編於偵查中辯稱:我確實有向漁權會合作社申請差價補助並申領補助四千元 ,但不知補助費之性質云云,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雖然擔任漁權會合作社理事 ,平日工作很忙,什麼事情我都不知道,漁權會合作社接受漁業署之委託,執行 「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會議時,我事後才趕到,我實在不知 道壬○○、卯○○、辛○○、庚○○等人辦理上開計劃有詐欺、圖利之情事,如 果知道我就不會去領那筆四千元的補助款云云,檢察官如認為我與壬○○、卯○ ○、辛○○、庚○○等人係共犯詐欺罪,我願意認罪等語;被告甲○○於偵查中 辯稱:伊在漁權會合作社理事會議上,由理事長壬○○宣佈得知漁權會合作社在 九十年八月間,有接受漁業署之委託執行「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 畫」,要向漁民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但並不知悉漁權會合作社有 無向漁民收購虱目魚以及以不實資料向漁業署詐領收購虱目魚價差補助云云。於 本院審理時辯稱:壬○○開會時,提到執行上開收購計劃,需要資金一千多萬元 ,原本理事都有同意向銀行借貸,我本人也有蓋章,後來因為有部分理、監事不 蓋章,所以沒有辦法向銀行借貸一千多萬元,以致漁權會沒有資金可以依上開收 購計劃向漁民收購虱目魚三百噸,嗣後漁權會合作社是依據什麼向漁業署詐領補 助費一百多萬元,因為我不是核心,所以不知情等語。被告寅○○於偵查中坦承 :九十年八月間有代理漁權會理事主席,以養殖登記證的登記面積核算為不實的 收購數量,向漁業署詐領補助款,是壬○○提議的,我有接到庚○○打電話要我 去領補助款八千元,養殖登記證是我自己提供給庚○○的,我實際上並沒有出售
虱目魚給漁權會(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七四號筆錄第二十三頁),於本院審 理時辯稱:漁權會合作社沒有實際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是事實,沒 向銀行借貸亦是事實等語。惟查:漁權會合作社以養殖登記證的登記面積核算為 不實的收購數量向漁業署詐領收購虱目魚價差補助一事,與會之理、監事即被告壬○○、辛○○、寅○○、丁○○、吳貢編等人均知情,並由彼等共同交代被告 庚○○辦理,此業據被告辛○○及卯○○在檢察官偵查中(詳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訊問筆錄)供認在卷;被告丁○○、吳貢編、甲○○、寅○○,均係漁權會合作 社之理事,在被告己○○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前來漁權會合作社查訪時,丁○○、 甲○○、寅○○均陪同在場,被告甲○○復叫其妻王蔡品鳳至漁權會合作社接受 被告己○○查訪,並由己○○製作不實之查訪記錄;且被告甲○○復陪同被告己 ○○至洽通公司查看發現洽通公司冷凍倉儲內之虱目魚係魚背肉而非全魚之事實 ,業據被告庚○○供認(詳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筆錄)在卷,復有上開被告己 ○○查訪王蔡品鳳之記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甲○○不僅知悉漁權會合作社以不 實資料向漁業署詐領收購虱目魚價差補助一事,且以其妻王蔡品鳳之名義詐領價 差補助款五千元得逞,有前揭「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 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印領清冊」附卷可證,漁權會合作社在九 十年八、九月間,並未向漁民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一事,業經被告 卯○○、庚○○、寅○○、辛○○等人供認在卷,從而被告丁○○、吳貢編、甲 ○○、寅○○等上開辯稱,顯均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被告等四人之犯行, 洵堪認定。
三、被告癸○○部分:訊據被告癸○○,矢口否認參與卯○○、庚○○、辛○○右揭 犯行,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辯稱:台南縣漁權會合作社並無存放虱目魚在其公 司之冷凍庫內,至於「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 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之冷凍場及處理人員簽章欄上之「癸 ○○」署押,係漁權會合作人員拿空白表讓其簽的;另有關冰費收據一節,係我 帶卯○○去參觀烏魚包裝工廠,朋友請我們進去泡茶,卯○○看見桌上有一張收 據,向該朋友索取云云;惟查:上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 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均係由被告庚○○ 將該表上之儲購時間等欄位填妥後,剩下冷凍場及處理人員簽章處空白,再交由 被告卯○○交由癸○○署押,業據被告庚○○及卯○○供認(詳九十一年四月十 八日訊問筆錄)在卷,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一再強調漁權會合作社原本有 與其公司訂約,要向漁民收購三百噸虱目魚,嗣後因為漁權會合作社沒有辦法拿 出一仟多萬元的資金供其公司收購,致收購計畫取消,則其明知漁權會並無向漁 民收購虱目魚三百噸之情事,卻仍然提供三十六張不實之每日魚肚入冷凍庫估價 單供被告庚○○製作「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 廠紀錄」,再向漁業署詐領補助費,顯然不得諉為不知或沒有參與被告庚○○、 卯○○之犯行,復有上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 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及「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 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紀錄」在卷可稽。被告癸○○不僅提供不實之收 據,復在被告己○○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前往其經營之洽通公司,查訪冷凍庫內
虱目魚魚貨時在場,其應明白漁業署長官己○○前來查訪之用意,所辯不知庚○ ○等人以不實之上開紀錄向漁業署詐領補助費乙節,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被告癸○○參與上開犯行,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四、被告己○○部分:訊據被告己○○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加工及運銷科技 正,負責漁產運銷及產銷失衡調解等業務,供承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前往漁權會合 作社現場實地查訪漁民有關虱目魚收購之事宜;並至洽通公司查看發現洽通公司 冷凍倉儲內之虱目魚係魚背肉而非全魚;及曾指導被告庚○○製作「九十年度虱 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記錄」、「利息補貼換算表」, 以及知悉漁權會合作社並無向銀行貸款作為收購虱目魚之資金等情;矢口否認有 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漁權會合作社私人不法利益之犯行,其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辯稱:其均係依據漁權會合作社所製作之收購情形日報表, 抽查漁民後,據實製作「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實地查訪記錄」 ,至於洽通公司冷凍倉儲內係魚背肉而非全魚之事,我有詢問辛○○,辛○○向 我表示因要加工魚丸用,所以才冷凍魚背肉,另有關收購虱目魚資金係漁權會合 作社自行籌措,故其不管資金來源云云。惟查: ㈠有關「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實地查訪記錄」不實乙節,業據被 告丁○○及寅○○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即該日受訪漁民吳俊賢、李連興、子○○ 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調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按被告己○○於九十 年九月六日南下執行訪查公務,既然係實地訪查,自應據實向受訪漁民詳予訊問 ,但查,被告丁○○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調查時供稱:九十年九月間( 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漁業署張姓官員有前來漁權會合作社說要抽查有無向養殖 戶收購虱目魚之詳細情形,當時我及寅○○、吳俊賢等三人恰好在場,而該張姓 官員表示希望再多聯絡幾個會員來填表,所以本合作社庚○○小姐乃又打電話聯 絡王蔡昌鳳(理事甲○○之妻)、子○○(理事長辛○○之子)及李連興等三人 前來,該張姓官員乃交付「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實地查訪紀錄 」之空白單要我們六人在「受訪者」欄簽名,之後再根據庚○○提供之養殖登記 證資料填寫該紀錄表上之其他欄位資料,我確實未販售虱目魚給合作社,該查訪 紀錄卻有上述不實登載,係漁業署張姓官員在我簽完名後所填寫等語。證人李連 興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調查時供稱: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 計畫實地查訪紀錄(經檢視後作答),該紀錄表上我僅在受訪者項下簽名,其他 各項訪查紀錄漁權會人員並未向我詢問,我也不知是何人填註,紀錄上所記載之 訪查時間、虱目魚儲銷時間及虱目魚儲銷數量等三項內容並不實在,在我到達時 丁○○及其他數名我不知姓名之漁民已在現場,並已製作完查訪紀錄等語。查扣 案實地查訪紀錄內有「訪查時間」、「訪查對象」、「虱目魚儲銷時間」、「虱 目魚儲銷數量」等應詳實記載之項目,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所記載之虱目 魚數量係依據庚○○所呈送之資料而加以記載,核對上開查訪紀錄,亦僅籠統記 載吳俊賢部分二○五五公斤、丁○○、李連興部分均四○○○公斤、子○○部分 三一二○公斤、寅○○部分四○○○公斤,均未依實地查訪紀錄內所載虱目魚八 百公克、六百公克、五百公克╱尾之公斤、單價部分全無記載,益證其所記載上 開紀錄全係虛偽製造,既然係實地查訪,又製作不實之查訪紀錄,其用意何在?
實令人費解?
㈡又漁業署對於「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之規定,係針對每尾五 百公克以上之全魚加以收購,此有漁業署九十年八月三日(九○)漁二字第九○ 一二二○四九六號函在卷可參,被告己○○於九十年九月六日至洽通公司查看冷 凍倉儲內之虱目魚時,已發現僅係魚背肉而非全魚,業據被告己○○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供認在卷,查依上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規定, 既然係要向漁民收購五百公克以上之全魚,則被告到上址洽通公司查看發現情況 有異,斯時該公司負責人癸○○也在場,被告己○○理應向洽通公司負責人癸○ ○詳予查詢究竟冷凍倉儲內有否依規定冷凍漁權會所收購五百公克以上之全魚, 及漁權會收購多少數量,而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其前往洽通公 司訪查並發現有異,沒有向洽通公司負責人查問,按被告係漁業署派來訪查漁權 會合作社有無收購虱目魚之情事,則發現情況有異,何以不當場加以詢問?而共 同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當時己○○到該公司查看時,並未對其有任何 查詢,被告既然已經到該公司實際訪查並瞭解,發現漁權會合作社未依上開規定 收購五百公克以上之全魚,卻置之不理,視而不見,對於監督之事務,則所為何 來?誠難令人想像?
㈢被告己○○不僅發現漁權會合作社並非收購五百公克全魚,且曾向陪同在側之辛 ○○追問為何冷凍的是魚背肉而非全魚,以及在被告庚○○向其詢問為何被退件 時,被告己○○即明確向被告庚○○表示其到現場檢查時,洽通公司所儲藏的均 是魚背肉,但從資料上卻顯示是整條魚,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 如依上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之規定,需要收購五百公克 以上之全魚三十萬公斤(即三百噸)需要一仟多萬元,據己○○於偵查中供稱: 「他們向我表示沒辦法向銀行貸出一仟多萬元之收購資金」‧‧‧,此際被告更 應察覺漁權會合作社可能沒有一仟多萬元之資金執行上開收購計畫,而漁權會究 竟有無辦法及能力可以自行籌措一仟多萬元,被告己○○只需向漁權會合作社承 辦人員庚○○查問並命其拿出漁權會合作社貸款一仟多萬元之存摺查閱即可明瞭 該社有無確實執行上開收購計畫之情事,此易如反掌之訪查動作,據被告己○○ 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未向庚○○查詢,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亦一再供稱己○ ○並未就此對其查問,被告己○○身為公務員,南下訪查漁權會合作社有無確實 收購上開計畫又係其職責所在,何以不為?按被告執行公務多年,既然已經查覺 有異,卻充耳不問,視而不見,實無從理解?
㈣又利息補貼十三萬零七百十三元部分,據共同被告庚○○於調查站調查時、檢察 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係以漁權會合作社向中國農民銀行另筆兩百萬元貸 款支付利息之收據據以申請補助,有中國農民銀行放款收息收據一紙在卷可稽, 查上開放款收息收據,其上記載計息本金係兩百萬元,核與被告庚○○供述之情 節相符,而按上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規定,需要收購五 百公克以上之全魚三十萬公斤(即三百噸)需要一仟多萬元,漁業署補貼利息應 以一仟多萬元核算始符合規定,被告己○○教唆庚○○製作利息補貼之部分,竟 以另筆兩百萬元核計,漁權會合作社巧立名目矇混,而被告己○○心知肚明,復 教導庚○○製作不實之憑據,雖查無圖利自己之犯行,惟圖利漁權會合作社事證
彰彰明甚,欲蓋而彌彰。
㈤又依坊間買賣收購虱目魚之習俗,均由漁民自行捕撈後過磅當場交由魚販,此部 分買賣之習俗,業據共同被告甲○○、乙○○、丁○○、寅○○等人於本院審理 時陳述明確,況政府執行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係針對虱目魚產銷失調 、價格低迷,怕養殖漁民血本無歸,從而養殖漁民於此價格低迷、產銷失衡之際 ,政府或相關機關適時伸出援手予以收購之美德,諒必養殖漁民額手稱慶,顯不 用政府或相關機關再僱工捕撈,而被告竟准予編列大筆捕撈工資四十九萬八千元 ,有違常理,且不符實際,徒讓執行收購單位有機可乘,爭相申請補助而獲不法 利益。
㈥被告己○○明知漁權會合作社並無執行「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 」向銀行辦理一仟多萬元貸款,且知悉漁權會合作社係用之前向中國農民銀行貸 款二百萬元所支付之利息,用作本次收購虱目魚資金利息補貼計算之依據,被告 己○○發現被告庚○○所呈報之處理冷凍廠記錄並未詳細記錄每日出入庫之情形 而加以退件,經被告己○○指導被告庚○○,按照「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 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記錄」加予製作之事實,業據被告庚○○供認在 卷,復有上開不實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 廠記錄」、「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購計畫冷凍倉儲費、利息補貼換算 表」及中國農民銀行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放款收息收據一紙在卷可稽。綜上所述 ,被告己○○已知悉漁權會合作社根本無資金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即三百噸 )之事實,然仍予以核准漁權會合作社上開虱目魚收購價差、捕撈工資、冰費、 運費、冷凍倉儲費及利息之補助,漁權會合作社因而圖得不法利益共計一百六十 六萬一仟六百九十六元,被告圖利漁權會合作社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所辯沒有 圖利漁權會合作社之犯行,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圖利犯行洵堪認定。五、關於共犯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相關要件,被告等選任辯 護人及蒞庭公訴檢察官就被告甲○○、庚○○、乙○○、丁○○、寅○○等或主 張被告等人應係觸犯詐欺罪嫌,與被告己○○並無共犯之關係,或謂被告等人並 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提出各種不同見解,僅就邇來最高法院就此所 作之裁判要旨,臚列如左:
㈠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 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者,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之適用,後者指需有二人以上 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必要共犯,尚可分為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 與犯罪實施之「聚合犯」,及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 合致而成立犯罪之「對向犯」,「對向犯」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 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然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又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依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之共 同正犯,然必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而係彼此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 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
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 為既各有其目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除 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此觀 之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行賄罪,其法定刑遠較上開圖利罪為輕,無此身分者,就違 背職務之行為行賄時,僅論以較輕之行賄罪,未行賄時,殊無反論以較重之圖利 罪自明。【參閱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九號刑事判決】 ㈡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雖係身分犯,然若無身分者與 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之間有共同圖利自己或他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 諸刑法第二十八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自應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又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財產權 係屬各自獨立。本件已死亡之鄉長任職期間,若有以「洩漏底價及借牌圍標」違 背法令之方式,圖使被告等三人所屬之公司或借牌之公司得標承作系爭工程,並 因而獲得不利法益,因得標承作系爭工程者為被告等三人所屬之公司或借牌之公 司,並非被告等自然人,該等公司始為被圖利之對象。被告等三人為自然人,雖 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若與具有公務員身分有共同圖利各該得標承作系爭工程之公 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因非係單純處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而係屬相互一 致之共同關係,仍非不可成為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參閱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三О號刑事判決】 ㈢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 為構成要件。其犯罪構成要件較舊法更為嚴謹,並已修正改為結果犯,不處罰未 遂犯。【參閱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ОО六號刑事判決】六、核被告己○○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於九十年九月六日赴漁權會合作社 訪查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九十年度虱目 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實地查訪紀錄」),足以生損害於漁業署及他人,此部 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間接圖漁權會合作社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此部分核其所為係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被告辛○○、卯○○、己○○分別教唆 被告庚○○製作上開業務上不實之文書後進而持向漁業署申請補助圖利,偽造業 務上不實之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又被告庚○○盜蓋印章部分,為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一部份,不另論罪,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時間緊接、 犯意概括,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辛○○、卯○○、己○○教唆庚○○製作上開業務 上登載不實部分,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教唆犯之規定論處。又被告 辛○○、卯○○、庚○○、己○○、等所犯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及己○○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意在圖漁權會合作社私人不法利益,此部分 均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被告辛○○、卯○○、庚 ○○所犯二罪暨被告己○○所犯三罪,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論處。查被告壬○○、辛○○、卯○○
、庚○○明知漁權會合作社並無實際執行「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 畫」,竟先後教唆庚○○製作上開不實之文書,持向漁業署詐領補助,意在共同 圖利,先後二次申請被駁回後,被告己○○係漁業署加工及運銷科技正,負責漁 產運銷及產銷失衡調解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明知漁權會合作社所 製作不實持向漁業署申領之補助款,依法應予嚴峻駁回,竟不予駁回,反而對於 上開監督之事務,明知被告壬○○、辛○○、卯○○、庚○○等意在圖利,竟萌 違背法令間接圖漁權會合作社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教唆漁權會合作社文書即被 告庚○○如何製作不實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 冷凍廠紀錄」、「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 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及「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 以便向漁業署詐領補助費圖利,被告卯○○、辛○○、庚○○等人明知被告己○ ○上開所為係圖利渠等漁權會合作社後,竟均依照己○○所教唆之指示予以製造 不實之上開紀錄,持向漁業署詐領捕撈工資四十九萬八千元、冰費九萬五千三百 元、運費十六萬四千元、冷凍倉儲費十七萬零九十五元、收購差價補貼六十萬二 千七百八十六元及利息補貼十三萬零七百十三元等情事,致台南縣漁權會合作社 因而圖得不法利益共計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六百九十六元,並匯入漁權會合作社設 在合作金庫佳里支庫之○六一○─七一七─○二六號內。則被告辛○○、卯○○ 、庚○○、己○○彼此就圖利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明,且彼等均朝 同一圖利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監督之事務間接圖得不法利益,依造上開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九號刑事判決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與前 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應認定被告辛○○、卯○○、庚 ○○、己○○等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又被告癸○ ○明知漁權會合作社並無執行上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 亦無資金向漁民收購虱目魚,竟在庚○○所製作不實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 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 「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記錄」之紀錄表上 分別予以簽名,配合被告卯○○、庚○○等人製作上開不實之紀錄持向漁業署詐 領圖利,依上開說明亦係共犯,又被告乙○○、丁○○、寅○○等人,均係漁權 會合作社理事,明知漁權會合作社並無執行上開「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 儲銷計畫」,亦無資金向漁民收購虱目魚,竟與壬○○、辛○○、卯○○、庚○ ○等人共同謀議後,分別尋覓具有「陸上漁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漁民,向不知 情之漁民吳發展、王長發、邱明得、曾清科、曾清宏、洪漢清、陳福成等人訛稱 「漁業署對具有上開漁業登記證之漁民,按登記證面積之大小補助,最高補助八 千元」,致使不知情之漁民吳發展、王長發、邱明得、曾清科、曾清宏、洪漢清 、陳福成等人交付上開漁業登記證予庚○○,又上開提供養殖登記證並有被告乙 ○○、辛○○、杜明文、杜聰明、丁○○、寅○○、王蔡品鳳等人名單入列,益 證彼等有上開犯行至明,再由壬○○、辛○○教唆庚○○所製作不實之上開「台 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 收購印領清冊」、「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 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情形日報表」、「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
」,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彼等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以圖利罪之共 犯論處。原起訴書認為被告己○○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認被告甲○○、庚○○、乙○○、辛○○、丁○○、寅○ ○、卯○○等人與被告己○○同犯上開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應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被告癸○○僅成立刑法 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均容有未洽(未洽部分詳 如上述說明),起訴法條均應予變更(檢察官蒞庭論告時亦已將被告己○○部分 變更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爰審酌被告辛○○、卯○ ○、庚○○分別為台南縣漁權會合作社首席理事、經理及文書,於九十年八月間 因台南縣漁民所養殖之虱目魚過剩致產銷失調、價格低迷,政府所屬漁業署有鑑 於此委託執行「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意在保護漁民所養殖 之虱目魚不因滯銷致價格低迷、血本無歸,應即予以配合政府政策,緊急收購, 保護漁民,竟不為之,反而利用此辦理上述「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 計畫」之機會,明知漁權會合作社並無資金,且未實際向漁民辦理收購虱目魚三 十萬公斤(即三百噸),竟分別謀議後教唆庚○○製作不實之上開「台南縣漁民 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印領 清冊」、「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 緊急儲銷計畫收購情形日報表」、「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虱 目魚收購計畫車資收據」、「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紀錄表」、「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 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紀錄」、「虱目魚緊急儲銷計畫捕撈工資支付 表」後持向漁業署詐領補助圖利,被告己○○心知肚明,明知被告辛○○、卯○ ○、庚○○等人意在向漁業署詐領補助費圖利,依法應予嚴峻駁回,竟不予駁回 ,復教導庚○○製作不實之憑據,持向漁業署詐領補助圖利,被告辛○○、卯○ ○、庚○○、己○○等人犯罪動機可議,且所圖得不法利益共計一百六十六萬一 千六百九十六元,情節非輕,爰酌情量處被告辛○○、卯○○、己○○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四年。又被告庚 ○○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調查時就自白犯罪並供出上開全部犯罪情節因 而查獲其他共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免除其刑。又被告寅○ ○、丁○○、乙○○、甲○○雖係漁權會合作社理事,被告癸○○係洽通公司負 責人,因一時貪念,配合被告辛○○、卯○○、庚○○、己○○等人犯上開圖利 罪,固有不是,惟犯罪情節尚可憫恕,如處以最低刑,猶屬偏重,本院審酌被告 等素行良好,寅○○、丁○○、乙○○、甲○○均係漁民,癸○○係商人,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可憫恕,依刑 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並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暨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三年。又被告等所圖得不法利益 一佰六十六萬一仟六佰九十六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規定 ,諭知應予追繳發還漁業署,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 被告等於犯罪後,貪污治罪條例已經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修正後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度相同,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併予敘明。被告庚○○據以製作不 實之「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 儲銷計畫收購印領清冊」、「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社九十年 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收購情形日報表」、「農(漁)民出售農(漁) 產物收據」、「虱目魚收購計畫車資收據」、「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 生產合作社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冷凍倉儲記錄表」、「冰費收 據」、「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魚貨每日入庫冷凍廠記錄」、「 虱目魚緊急儲銷計劃捕撈工資支付表」,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虱目魚緊 急儲銷計劃捕撈工資支付表」其上所盜蓋之印章,暨己○○所製作不實「九十年 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實地查訪記錄」六紙,均足以生損害於漁業署、 漁權會合作社及他人,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七、被告壬○○部分,已由本院發佈通緝,俟緝獲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戊○○係台南縣漁權會合作社理事,丑○○係和昌冷凍製冰廠負 責人,九十年八月間,因台南縣虱目魚產銷失調價格低迷,漁權會合作社接受漁 業署之委託,執行「九十年度虱目魚產銷失衡緊急儲銷計畫」,於九十年八月一 日起,自行備妥資金,約一千多萬元,向台南縣轄內具有合法養殖漁業登記證並 實際從事虱目魚養殖之漁民,收購虱目魚三十萬公斤(三百噸),進行冷凍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