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九二號
聲 請 人 佳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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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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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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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基內特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玖萬零陸佰玖拾柒元│SA五二0四七二│ │
│ │鄭懿芬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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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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