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628號
TPDV,93,除,628,200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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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優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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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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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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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0000000 │ │
│ │邱弘茂 │京東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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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