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22號
TPDV,93,除,422,200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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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許伯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八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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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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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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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信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捌仟肆佰肆拾肆元 │AE二四八九七五│ │
│ │甲○○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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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