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0號
聲 請 人 乘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0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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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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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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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商業銀行信託保│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仟捌佰零陸元 │RA八00五七九│ │
│ │管多多証券投資信託│業部 │ │ │五 │ │
│ │基金專戶 周明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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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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