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030號
TPDV,93,除,1030,200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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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0號
  聲 請 人 乘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0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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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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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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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商業銀行信託保│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仟捌佰零陸元 │RA八00五七九│ │
│ │管多多証券投資信託│業部 │ │ │五 │ │
│ │基金專戶 周明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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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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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乘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