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018號
TPDV,93,除,1018,200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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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八號
  聲 請 人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俊
  代 理 人 陳欣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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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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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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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參仟伍佰伍拾貳元│AG三八八七五三│  │
│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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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陸萬參仟元 │AG三九○一七八│  │
│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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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仟肆佰柒拾柒元│AG三九○一七九│  │
│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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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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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