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0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丁○○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捌仟萬元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
伍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佰伍拾捌萬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