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330號
TPDV,93,重訴,330,200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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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0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丁○○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捌仟萬元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
     伍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佰伍拾捌萬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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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