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6年度,58號
PCDM,106,智簡,58,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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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濬宇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調偵緝字第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濬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仿冒「Canon」商標之電池參顆、充電器壹個均沒收;未扣案吳濬宇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 之商譽及其品質,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全案情節尚非甚鉅,家庭經濟狀 況、智識程度,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如主文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係被告犯本案之仿冒商標商品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獲利新臺幣 6,870元,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緝字第332號
被 告 吳濬宇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吳濬宇明知「Canon」商標圖樣係日商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佳能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 用權,指定使用於相機週邊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 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



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之商標或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 賣,且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部分電池、充電器上有註明製造 廠、製造號碼等一定用意表示文字,為準私文書。詎料吳濬 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不詳時、地,藉電腦設備 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不知情之前女友張育華向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註冊申請之「Z0000000000」帳號,虛偽刊登販賣「佳 能Canon LP-E6N LPE6N原廠電池70D 60D 7D 6D 5D3 5D 7D 2 5DSR」、「佳能Canon LC-E6E原廠充電器座充LPE6 LP- E6 LPE6N LP-E6N電池專用」之訊息,欲分別以定價新臺幣 (下同)1,790、1,500元之價格拍賣上開仿冒前揭商標圖樣 之數位相機電池、充電器,供不特定買家下標購買,適為陳 冠瑜上網瀏覽時發現,請其女友侯姿吟代與賣家聯繫,經侯 姿吟與吳濬宇交涉後回報陳冠瑜陳冠瑜始於民國106年2月 9日20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濬宇,經與吳濬宇確認其所欲 購買之電池與相機充電器確係正品且型號無誤,遂使陳冠瑜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雙方相約於翌(10)日11時2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前,面交3顆佳 能牌LP-E6N相機電池與1個LC-E6E相機充電器,吳濬宇遂 以此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詐 術,向陳冠瑜詐得6,870元。嗣因陳冠瑜攜回上開電池、充 電器後,發現所購電池與正品型號不同,電池標籤又有被撕 過之痕跡,經聯繫吳濬宇退貨卻未果,至此始知受騙,遂報 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陳冠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吳濬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其自己經營 上開網頁,評價良好,沒有負評,其與告訴人陳冠瑜係面交 ,告訴人當場也確認過,不懂為何涉及詐欺云云。惟查:被 告於上開網頁刊登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電池、充電器商 品訊息,經告訴人上網瀏覽時發現,請其女友侯姿吟與被告 聯繫交涉,過程中被告似不知自己有何存貨,還頻去電加碼 贈禮以誘使下訂,經告訴人本人與被告聯繫面交,告訴人於 面交當場即測試發現電池型號不符,經被告推稱係告訴人用 以測試之相機韌體未更新而仍面交完成,待告訴人回家後復 以最新機器進行測試,確定所購電池型號不符,經聯繫被告 退貨未果,又發現所購充電器並非原廠,標籤復有撕過痕跡 ,始知受騙,經訴由本署檢察官將上揭告訴人所購商品送請 原廠鑑定,結果發現電池、充電器均非佳能公司所製造或授 權製造之商品,應為仿冒品,包裝上所貼防偽標貼亦屬偽造



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並經證人侯姿吟到庭結證明確 ,復有上開拍賣網頁畫面列印資料、仿冒電池、充電器及告 訴人相機測試畫面翻拍照片8張、即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 圖6張、佳能公司106年5月22日佳字第10605221541號函、10 6年7月19日佳字第10607191129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等附 卷可資佐憑。被告仍以前揭情詞置辯,容係臨訟推諉,不足 採信至明,是被告犯行明確,其罪嫌洵堪認定。二、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 ,應以文書論。查上開電池、充電器上除「CANON」之「名 稱、商標圖樣及標籤」外,尚有註明製造廠、型號,係表明 該公司生產製造證明之用意,自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準私 文書。又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 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 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 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 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 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 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 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 立;其因販賣而交付之情形,因買受者亦已達於可隨時使用 之狀態,無待販賣者更有所主張,應認於交付時,即與行使 無異。是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前揭商品,明知其電池、 充電器上有條碼、製造工廠即商品管理編號等準文書,確為 偽造,且被告為販賣上開商品之商人,對上開標示之意義應 知之甚稔,故被告於販賣交付予告訴人收受時,告訴人已達 於可隨時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之狀態,自無待販賣者即被告 更有所主張,足認被告販賣該偽造準文書者於交付時,即與 行使無異,而已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再者,被告販賣 該偽造準文書者於交付時,即已損害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 至告訴人是否因被告明示主張而有所認識,並不在所問,故 本件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準私文書罪 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 論罪。再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 欺取財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行使準私文書罪處斷。至仿冒「Canon」商標 之電池3顆及充電器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



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卓 俊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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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