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 告 名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絲黛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絲黛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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