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乙○○ 台北市○○路五00號五樓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佰零玖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捌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
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貳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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