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909號
PCDM,106,易,909,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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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澤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偵字第179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5323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湯雅蜂之 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范瑜庭(所涉相姦罪嫌,另經本院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亦明知被告甲○○係有配偶之人。詎被 告甲○○、范瑜庭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分別㈠於 民國10 5年1 月4 日14時23分許、14時47分許,在臺北市萬 華區大理街某處范瑜庭之租屋處內,接續為性交行為1 次。 ㈡於10 5年3 月10日5 時6 分許、5 時8 分許,在新北市土 城區某旅館房內,接續為性交行為1 次。㈢於105 年3 月12 日凌晨0 時8 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某旅館房內,為性交行 為1 次。因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告訴或請求 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 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者,係指檢察官 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 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 訴之情形在內,此觀同法第303 條第3 款之用語與同法第25 2 條第5 款之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 『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採用「已經撤回告訴」 之用語有所不同自明。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 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 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 條第1 款「起訴之程 式違背規定」之情形(最高法院82年度臺非字第380 號判決 意旨、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參照)。 是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 本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 同法第303 條第1 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復按所謂 「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876 號、90年度台非字第3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因妨害婚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係犯刑法 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又本案雖於106 年8 月22日即由檢察官偵查終結, 並於106 年8 月28日製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正本,此有該 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7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 參,然此等時日僅係檢察官製作完成起訴書之日期,實際上 並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而本案卷證係迄至106 年9 月1 日始送至本院受理繫屬,有該署106 年9 月1 日乙○○兆雨 106 偵1791字第334427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則 本案起訴程式是否完備,依前揭說明,自應以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送至本院受理之日即本院收文之106 年9 月1 日為斷。 經查,告訴人已先於106 年8 月29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具狀撤回對被告甲○○之通姦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是本案繫屬本院前,告訴人既已撤回告訴,核 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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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