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消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
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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