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91號
TPDV,93,建,91,2004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上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1/1頁


參考資料
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