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八八號
原 告 宏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零陸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並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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