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六0號
聲 報 人 袁宋雯卿即遠澄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鍾碧秀會計師
右聲報人呈報呈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
項之規定,檢具就任後造具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將揭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命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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