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998號
TPDV,92,重訴,998,200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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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原   告 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吳梓生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林正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五日具補充辯論意旨狀,敘明倘兩造間有採購鑄件成品契約時,兩造所簽訂之「模具開發合約書」之相關約款內容,是否得作為鑄件成品契約部分之雙方之權利義務之約定。並將前開書狀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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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