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原 告 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吳梓生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林正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五日具補充辯論意旨狀,敘明倘兩造間有採購鑄件成品契約時,兩造所簽訂之「模具開發合約書」之相關約款內容,是否得作為鑄件成品契約部分之雙方之權利義務之約定。並將前開書狀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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