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 告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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