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446號
TPDV,92,重訴,1446,200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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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   告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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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