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三三號
原 告 白色階梯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詠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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