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2年度,53693號
TPDV,92,票,53693,200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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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三六九三號
  聲 請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卿
  相 對 人 鎔績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照進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丁
  相 對 人 蔡陳鶯鶯
  相 對 人 蔡進丁
  相 對 人 蔡進文
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本票裁定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中關於「照進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陳鶯鶯」之記載,應更正為「鎔績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照進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進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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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鎔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