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2年度,96號
TPDV,92,智,96,200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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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六號
  原   告 楷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  律師
  被   告 亞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八萬二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五日與被告簽定總經銷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被告就其所投資製作,並享有著作權之VIDEO CD與 DVD商品關於臺灣地區 各級政府、學校、圖書文教播映用(即文教播映版)之總經銷權授與原告,約定 總價金為二百六十五萬元,此有兩造所簽定之總經銷合約書可稽。嗣原告依約給 付前開價金,並取得被告所交付之綠色鐳射標籤及產品,而由前開鐳射標籤可知 ,發行公司為訴外人環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授權範圍係輔助 教學用、播映用,許可證號為局廣北市錄字第一三一九號。詎訴外人環球公司竟 函告原告,稱伊從未授權被告公司有關文教播映用之權利,並請求原告立即停止 文教播映用產品之銷售及授權;原告知悉後,遂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及同年九 月十二日函請被告於三日內提出環球音樂產品之授權證明文件或契約,然被告始 終未能提出前開授權書或契約,是按系爭契約第九條約定及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本件著作產品既經真正權利人環球公司否認被告之 權利,則被告依合約所為之授權經銷,在法律上即屬給付不能,致原告受有支付 價金即權利金之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所受價金之損害。而系爭VCD與DVD產品及綠色標籤,按原告盤點庫存數及其成本 總額計為一百五十八萬二千五百元,從而,被告自應賠償原告一百五十八萬二千 五百元及其利息。
㈡另原告公司與訴外人智學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智學館公司)均為原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甲○○所經營,且二公司之存貨均使用位於營業現址內之同一倉庫,然因 倉管人員之疏忽,竟將原告公司產品庫存明細表誤載為訴外人智學館公司之產品 庫存明細表,嗣原告已將智學館公司下方之標題字樣刪除,並於庫存表蓋用原告



公司負責人及盤點人員之印章,以為更正。詎被告竟執前開庫存表誤載之情事, 遽以主張系爭產品為智學館公司所有,尚有誤會;復以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智學館 公司與原告公司間有此轉售交易之事實,足見原告所稱誤載之情事為真。三、證據:提出總經銷合約書一件、綠色鐳射標籤一件、存證信函一件、律師函二件 、產品庫存明細表一件、統一發票八件、環球音樂VCD及DVD庫存表四件、楷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智學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各一件、著作物經銷契約書一件 、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件(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陳述:
㈠被告公司確有與環球公司簽訂契約,約定由被告公司獲得環球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VIDEO CD與 DVD商品於台灣地區各級政府、學校、圖書館文教播映用之經銷權, 此有被告公司與環球公司所簽訂經銷合約書為憑。而環球公司亦於九十三年一月 二十九日函覆被告公司表示「本公司交貨予貴(亞韻)公司經銷之商品均為真品 ,權利並無欠缺」,且由環球公司經理即證人廖本顏之證詞亦足證,被告銷售予 原告之貨物,並無任何瑕疵,是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又被告同意授權 原告之銷售之期間為一年,原告已於該一年期間內,於可授權之通路經銷產品, 被告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況且原告於合約期間即將屆滿前或期滿後,並未試圖 與被告公司續約或換文簽約,是按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系爭契約效力業已終止 在案,故原告自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合約期限屆滿後,即不得再銷售合約之產品。 詎原告於合約期限屆滿後,不但繼續販賣合約產品,甚且販賣至九十二年下半年 ;況原告公司於經銷期間屆滿前,既未試圖與上游廠商即被告公司續約,亦不降 價出清存貨,反而於經銷期滿後繼續銷售前開產品,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於九十年 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止合約期間所售出之合約產品,因任何瑕疵受到 損害,復以原告於經銷期滿後所銷售之產品,未曾因任何瑕疵受到損害,是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實無理由。
㈡又原告以其與被告於九十年一月簽訂系爭契約,而環球公司則於九十年三月始與 被告簽訂契約,據認被告應負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惟 原告前開主張,與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關聯。又況,原告所請求 之金額,係依據其庫存產品所計算,惟按系爭契約第七條合約產品一律不得退貨 之約定,顯見原告係企圖利用訴訟之方式,用以繼續銷售貨品或退貨。至於原告 所提出之產品庫存明細表,被告除否認其內容之真正外,另由該產品庫存明細表 載明係智學館公司之產品庫存明細表可知,原告早已將係爭產品所有權移轉予智 學館公司,原告已無存貨可言,是原告既未受任何損害,亦無任何存貨,原告主 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
三、證據:提出律師函一件、經銷合約書一件、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函一件( 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簽定總經銷合約書,由被告授權伊得在臺灣地區銷售 被告公司所有由訴外人環球公司發行之文教播映版VCD及DVD,約定總價金為二百 六十五萬元,其已依約給付前開價金,並取得被告所交付之綠色鐳射標籤及產品 ,詎訴外人環球公司竟函告稱從未授權被告公司有關文教播映用之權利,並要求 伊立即停止文教播映用產品之銷售及授權,伊乃發函要求被告提出環球公司之授 權證明文件或契約,然被告始終未能提出前開授權書或契約,是被告之權利既有 瑕疵,即應賠償伊所受之損害,為此訴請被告賠償一百五十八萬二千五百元及法 定利息云云;被告則以其確有獲得環球公司授權,雙方並曾簽訂契約,其權利來 源並無瑕疵,且其授權原告得銷售之期間為一年,其已依約給付,並無任何債務 不履行情形,兩造之契約已因屆期而終止,原告並未續約或換文簽約,依約原告 自合約期限屆滿後,即不得再銷售系爭合約之產品,詎原告仍繼續販賣至九十二 年下半年,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既已交付無權利瑕疵之物品予原告,原告於契約 屆滿後之銷售行為經發行人環球公司制止,其所生之損害,自不得向被告為請求 等語置辨。
二、經查本件兩造對於雙方曾簽訂總經銷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將其投資製作,並享有 著作權之文教播映版VCD及DVD交予原告銷售,期間自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一 年一月四日止,為期一年,原告已依約交付價金二百六十五萬元予被告,被告亦 已將約定之影音光碟片交付原告等情均不爭執,上開事實並有總經銷合約書影本 、綠色雷射標籤等在卷可稽,上開事實洵堪認定。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在於約定 之總經銷期間屆滿後,原告尚未銷售完畢之影音光碟片是否仍得繼續銷售?又系 爭影音光碟片之發行人即訴外人環球公司於兩造總經銷期間屆滿後,發函通知原 告不得繼續銷售系爭影音光碟片,此一情形得否認為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光碟片有 權利瑕疵情事?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經銷合約書第三條第㈤項約定,合約履行期 間內之交易條件為年度承銷量四千四百十七片影音光碟,此一數量之光碟片已由 被告於合約期間內交付完畢,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而本件兩造於約定之數量外, 復於第十條約定契約存續期間,亦即自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止 ,是依此兩條約定文義以觀,原告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可能將被告所交付之所有 影音光碟片銷售完畢,亦可能無法於期間屆滿前順利出清,此為兩造訂約時當已 預見,或者,至少應為被告實際銷售過程中可得推知之事。是可資探究者,乃本 件兩造簽訂經銷合約時,除一方面約定銷售數量外,另一方面復約定經銷期間, 倘此二者無法順利配合,亦即原告無法在契約期間內順利銷售完畢所有影音光碟 片時,究應以何者作為拘束雙方之依據?按本件原告係系爭影音光碟片之銷售者 ,其就自身之銷售能力,以及市場上對系爭影音光碟片之接受能力及消費態度如 何,本應於簽訂系爭經銷合約書前審慎評估,就系爭契約以觀,被告僅係單純提 供商品之一方,至於原告之銷售管道其消化能力如何,原告銷售技巧如何,本非 被告所能置喙、左右,原告既已向被告訂購四千四百十七片影音光碟,自應認為 原告自信其能在契約約定期間內銷售完畢,否則,原告自可選擇減少訂購量,或 要求契約期間延長,而原告既未如此之圖,且於銷售期間從未表示尚有餘貨未清 ,洽談展期,足見原告亦自認系爭契約中所約定之期間有絕對拘束力,換言之, 系爭契約中有關存續期間之約定,較契約期間內銷售數量之約定有較高之拘束力



,倘原告無法於契約約定期間內銷售完畢系爭影音光碟片,於契約約定期限屆滿 後,自不得再行銷售,否則,無異剝奪被告於契約約定期限屆滿後再度授權他人 經銷之權利,同時亦影響嗣後被授權經銷系爭影音光碟片之第三人權益。此參證 人即環球公司職員廖本顏稱:「(:在業界,你們會認為對方如果沒有來溝通的 話,而在有效期間過後還繼續賣的話,有無構成侵權?)有,侵害的是我們跟對 方契約上的一些權利,就是侵害我們公司公播部分的權利,因為公播的時間已經 到了。本件是因為對方有效期間已經過了,而對方沒有來談,我們已經有新的廠 商,造成新的廠商的損失。」等語即明(參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筆 錄)。是本件兩造既於合約書中約定授權期限,自應認為此一期限約定有其拘束 力,原告既無法於約定期間內銷售完畢所有影音光碟片,自應自行吸收因此所產 生之不利益。
三、原告復指訴外人環球公司曾發函原告謂從未授權被告有關文教播映用之權利,足 證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影音光碟片有權利上瑕疵云云。惟查,關於被告與訴外人環 球公司間就系爭影音著作之授權事宜,已據被告提出其與環球公司間簽訂之經銷 合約書在卷可參,證人即環球公司職員廖本顏亦稱該公司與被告間確實訂有契約 關係,被告公司亦已經繳清款項,且被告交付予原告之雷射標籤亦屬真正(參同 上筆錄),足見被告所交付予原告之系爭光碟片確無權利瑕疵疑義,原告執此指 摘,當屬無稽。實則,原告所以就此一問題提出質疑,係因訴外人環球公司發函 表示未授權被告,同時禁止原告再為銷售行為,原告乃因此認為被告所交付之系 爭光碟片有權利上瑕疵。然依證人廖本顏所述,該公司寄發予原告之存證信函上 所以如此書寫,其目的係向原告表示到期後即不能再播映(參同上筆錄第七頁) ,非指被告並未獲得授權,此所以環球公司迄未對原告或被告提出任何訴訟上主 張,是原告所指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影音光碟存有權利上瑕疵云云,並非事實,其 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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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楷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