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三號
抗 告 人 紀冠伶
相 對 人 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武
上訴人甲○○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所為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雖經本院執行處選任為上訴人甲○○之破產管理人,惟 本院九十二年度破更一字第七號裁定,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廢棄等語。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破更字第七號裁定,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裁定廢棄發回,此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七四號裁定足參,本院於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裁定命抗告人承受訴訟,自有違誤,應予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三項、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吳素勤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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