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2年度,113號
TPDV,92,小上,113,200403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紀冠伶即甲○○之破產管理人
  被 上訴人  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武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紀冠伶為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 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 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本院民事庭宣告破產,此 有卷附破產裁定足參,本院民事執行處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選任紀冠伶律師為 破產管理人,故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紀冠伶律師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1/1頁


參考資料
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