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894號
TPDV,91,訴,894,2004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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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協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百九十六萬八千七百四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六萬零四百五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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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