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AMERICAN INERNATIONAL UNDERWRI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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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定代理人 甲○○○ ○○
I
上訴人與中央產物保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因八十九年度重
訴字第六三三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拾貳億壹仟柒佰壹拾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叁
佰伍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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