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度簡字第六七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 ○
X○○
甲 F
r○○
甲 戌
甲辰○
甲G○
戊○○
甲申○
d ○
寅○○
n○○
天 ○
酉○○
亥○○
B○○
E○○
甲 B
甲I○
甲宙○
C○○
宙○○
卯○○
甲 E
甲J○
P○○
甲巳○
癸○○
o○○
O○○
i ○
q○○
T○○
D○○
S○○
w○○
V○○
甲D○
甲亥○
甲丁○
甲己○
a○○
c ○
y○○
U○○
u○○
甲L○
未○○
甲癸○
壬○○
巳○○
甲戊○
甲K○
L ○
甲○○
甲丙○
F○○
x○○
M ○
甲宇○
甲H○
乙○○
甲酉○
甲A○
甲甲○
黃○○
I○○
辛○○
地○○
甲 乙
丙○○
戌○○
玄○○
K○○
甲卯○
庚○○
v○○
H○○
Y ○
丑○○
甲辛○
N○○
甲玄○
甲C○
甲 黃
W○○ 二十八歲
甲庚○ 三十一歲
A○○
辰○○
甲壬○
甲丑○
甲寅○
g○○
申○○
k○○
t○○
s○○
m○○
z○○
己○○
J○○
甲午○
e○○
甲地○
Q○○
R○○
午○○
j○○
h○○
甲天○
丁○○
甲子○
G○○
Z○○
子○○
甲未○
宇○○
f○○
p ○
l○○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二八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三0號),被告等自白犯罪,
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b○、酉○○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肆年。
甲F、d○、E○○、w○○、R○○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叁年。X○○、r○○、甲戌、甲辰○、甲G○、戊○○、甲申○、寅○○、n○○、亥○○、B○○、甲B、C○○、宙○○、卯○○、甲E、甲巳○、癸○○、o○○、O○○、i○、q○○、T○○、D○○、V○○、甲D○、甲亥○、甲丁○、a○○、c○、y○○、U○○、u○○、甲L○、未○○、甲癸○、壬○○、巳○○、甲戊○、甲K○、L○、甲○○、甲丙○、F○○、x○○、M○、甲宇○、甲H○、乙○○、甲酉○、甲A○、甲甲○、黃○○、I○○、辛○○、地○○、甲乙、丙○○、戌○○、玄○○、K○○、甲卯○、庚○○、v○○、H○○、Y○、丑○○、甲辛○、N○○、甲玄○、甲C○、甲黃、W○○、甲庚○、A○○、辰○○、甲壬○、己○○、J○○、甲午○、e○○、甲地○、Q○○、午○○、j○○、h○○、甲天○、G○○、Z○○、子○○、甲未○、宇○○、f○○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甲己○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天○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甲I○、甲宙○、甲J○、P○○、甲丑○、甲寅○、g○○、申○○、k○○、t○○、s○○、m○○、z○○、丁○○、甲子○、p○、l○○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未遂,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S○○共同變造國民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變造S○○國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記載(刪除與 本案無關之事實及證據記載)。
1、更正被告己○○之年籍資料為民國○○年○月○日生。2、更正犯罪事實編號第八十:庚○○透過董姓男子(追加起訴書誤繕為孫榮華)安 排。
3、更正犯罪事實:編號第九十五號至第一0三號,編號第一二三及第一二四號記載
,為大陸人士尚未來臺之未遂犯行。
4、補充:甲F、i○與q○○、T○○、甲壬○等人假結婚登記之二、查被告b○、X○○、甲F、r○○、甲戌、甲辰○、甲G○、戊○○、甲申○ 、d○、寅○○、n○○、天○、酉○○、亥○○、B○○、E○○、甲B、甲 I○、甲宙○、C○○、宙○○、卯○○、甲E、甲J○、P○○、甲巳○、癸 ○○、o○○、O○○、i○、q○○、T○○、D○○、w○○、V○○、甲 D○、甲亥○、甲丁○、甲己○、a○○、c○、y○○、U○○、u○○、甲 L○、未○○、甲癸○、壬○○、巳○○、甲戊○、甲K○、L○、甲○○、甲 丙○、F○○、x○○、M○、甲宇○、甲H○、乙○○、甲酉○、甲A○、甲 甲○、黃○○、I○○、辛○○、地○○、甲乙、丙○○、戌○○、玄○○、K ○○、甲卯○、庚○○、v○○、H○○、Y○、丑○○、甲辛○、N○○、甲 玄○、甲C○、甲黃、W○○、甲庚○、A○○、辰○○、甲壬○、甲丑○、甲 寅○、g○○、申○○、k○○、t○○、s○○、m○○、z○○、己○○、 J○○、甲午○、e○○、甲地○、Q○○、R○○、午○○、j○○、h○○ 、甲天○、丁○○、甲子○、G○○、Z○○、子○○、甲未○、宇○○、f○ ○、p○、l○○等一百十九人行為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業經 總統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 行,原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 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七十九條加重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 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 項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 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b○等一百十九人較為 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舊法處斷。被告b○、 X○○、甲F、r○○、甲戌、甲辰○、甲G○、戊○○、甲申○、d○、寅○ ○、n○○、酉○○、亥○○、B○○、E○○、甲B、C○○、宙○○、卯○ ○、甲E、甲巳○、癸○○、o○○、O○○、i○、q○○、T○○、D○○ 、w○○、V○○、甲D○、甲亥○、甲丁○、甲己○、a○○、c○、y○○ 、U○○、u○○、甲L○、未○○、甲癸○、壬○○、巳○○、甲戊○、甲K ○、L○、甲○○、甲丙○、F○○、x○○、M○、甲宇○、甲H○、乙○○ 、甲酉○、甲A○、甲甲○、黃○○、I○○、辛○○、地○○、甲乙、丙○○ 、戌○○、玄○○、K○○、甲卯○、庚○○、v○○、H○○、Y○、丑○○ 、甲辛○、N○○、甲玄○、甲C○、甲黃、W○○、甲庚○、A○○、辰○○ 、甲壬○、己○○、J○○、甲午○、e○○、甲地○、Q○○、R○○、午○ ○、j○○、h○○、甲天○、G○○、Z○○、子○○、甲未○、宇○○、f ○○等一0一人以假親戚或假結婚名義,使大陸人士得以入境之既遂行為,應依 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而被告天 ○、甲I○、甲宙○、甲J○、P○○、甲丑○、甲寅○、g○○、申○○、k
○○、t○○、s○○、m○○、z○○、丁○○、甲子○、p○、l○○等十 八人以假親戚名義申辦大陸人士來臺,但該名大陸人尚未來臺或遭境管局駁回之 未遂行為,應依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三項、第 一項之未遂犯規定論處,並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甲F、 i○、q○○、T○○及甲壬○等五人以假結婚方式辦理 人士來台入境,應依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論處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七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被告S○○變造國民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b○等一百二十人分別與事 實欄記載之介紹人、人頭、假親屬身分申請來臺之大陸人士及孫榮華所犯前開罪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 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 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 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 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卷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及保證書 ,固經境管局查驗,惟該局審查該申請案可函請轄區警局調查,或通知當事人陳 述意見或提供必要資料,並可依前開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大陸人士入境, 此有該局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境平盛字第0九二一00四五五00號函在卷可 稽,可見境管局對該類申請案件具有實質審查權限,縱被告等人偽填假親屬等證 明文件或至轄區派出所辦理對保,或填載申請書向境管局申請大陸人士非法來臺 ,亦與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檢察官認 應另論以該條之罪,容有誤會。又本案雖係以假親戚或假結婚方式向境管局申辦 大陸地區人士得以探親名義入境臺灣地區,則該等大陸地區人士自非違反國安法 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入境者,應無同法第六條第 一項刑罰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檢 察官認渠等行為另觸犯國安法第六條之罪,亦有誤會,惟前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與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與前揭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諭知。被告b○、甲F、d○、酉○○、E○○、w○○、R○○及天○等八 人先後多次使多名大陸人士非法來臺犯行(包含入境失敗或未入境之未遂行為)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被告b○、甲F、 d○、酉○○、E○○、w○○、R○○等七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 定各論以行為時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既遂罪 ,被告天○則論以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未遂罪,並均加重其刑, 被告天○部分則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b○等一百十九人竟為貪圖近利,或居間 介紹或提供個人資料並填載文件,分別以假親戚或假結婚方式,使大陸人士非法 進入臺灣地區,破壞政府對入出境管理,增加警察機關事後查緝困難,間接增加 社會治安成本,惟渠等事後坦認犯行,依渠等所從事居間介紹次數多寡或充當人 頭使大陸人士來臺之數量,被告S○○提供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除被告b○、甲F、d○、酉○○、E○○、w○ ○及R○○等七人外,其餘一百十三人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除被 告S○○現另有案件刻在審理中,被告甲己○前於八十六年間因商業會計法等案 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 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現仍在緩刑期內,不適宜宣告緩刑以外。被告b○雖前 於七十三年間因傷害案件,於七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七 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執行完畢,惟其於本案宣判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其餘一百十七名被告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被告b○等一百十八人多數年事已高,身 體狀況不佳,或犯行尚輕,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 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策自新。三、未扣案之變造S○○國民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十六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 中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靜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左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使之進入大陸地區。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二八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O三O號
被 告 b ○ 男 七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五五巷一六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О三四五五О四九號
X○○ 男 四十一歲(民國○○○ 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五五巷一六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
甲F 女 三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三六六號一三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r○○ 男 八十九歲(民國三年十一月九日生)
住臺北市○○路三六二巷一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A一ОО四八八二七四號
甲戌 男 七十九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六七巷一五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D一ОО六О四四七七號
甲辰○ 男 七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一七八巷二四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О0000000號
甲G○ 男 三十二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六七巷一五號二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戊○○ 男 八十六歲(民國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四四巷一一弄二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申○ 男 四十七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四四巷一一弄二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d○ 男 八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四六號五樓之四
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ОО九九八三七七號
寅○○ 男 四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四六號五樓之四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n○○ 男 三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一一0號九樓之三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天○ 男 七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一六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A一一О八三О七二六號
酉○○ 男 七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一九六號六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A一О0000000號
亥○○ 男 七十七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一四四巷六之一號
居臺北市○○○路○段七五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R一ОО一三五三三四號
B○○ 女 四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一四四巷四弄六之一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E○○ 男 七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六0巷一0號四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V一ОО一二九九四七號
甲B 男 三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六0巷一0號四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現於宜蘭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收容中)
甲I○ 男 八十六歲(民國六年五月二日生)
住臺南市○○路二五巷八號之四
身分證統一編號:D一О0000000號
甲宙○ 男 七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六三號四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О0000000號
C○○ 男 八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路九二八之四0五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О一О二二二七四號
宙○○ 男 四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路九二八之四0五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卯○○ 男 七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一三六巷一弄一0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C一ООО六О二О五號
甲E 男 二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一三六巷一弄一0號二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J○ 男 七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鎮三龍一六九之一號
居臺北市○○路一二0號八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X一ОО四五七八一一號
P○○ 男 七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道路九四巷二七之三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О四二ОО三六О號
甲巳○ 女 七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路三七0巷二之二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A二ОО四九五五三九號
癸○○ 女 三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路三七0巷二之二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o○○ 男 七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一九九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A一一О七一二五六三號
O○○ 女 三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四六號六樓一五室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i○ 女 三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一四九巷三號三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q○○ 男 四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一四九巷三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P一О二七五一五三О號
T○○ 女 四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一二六巷八一號二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D○○ 女 四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路一0巷二二號
居基隆市○○路七一號五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S○○ 男 三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一七四之一九六號
居基隆市○○街一八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C一二О七О二一О六號
w○○ 女 三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一三五之一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V○○ 女 三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一七四之一六三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現於新竹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收容中)
甲D○ 女 四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段一一號八樓之二七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亥○ 男 七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段一一號九樓之六
居臺北市○○街六號九樓之七
身分證統一編號:S一О二七七七О六四號
甲丁○ 男 二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二八三之一號六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現於宜蘭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收容中)
甲己○ 男 七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八六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A一О0000000號
a○○ 女 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八六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c○ 男 七十二歲(民國○○年○月○○日生)人 住臺北市○○路四三巷七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A一一О二五一一八一號
y○○ 男 二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二一六巷七號九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現於宜蘭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收容中)
U○○ 女 四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道路九六巷六之一四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u○○ 女 三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段八九之一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現於宜蘭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收容中)
甲L○ 女 三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四二號二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未○○ 女 三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段一八一之一號二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癸○ 男 四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段一八一之二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壬○○ 男 二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二五巷卅六弄八號三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巳○○ 男 三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一0七巷卅七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戊○ 男 三十七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四二巷六二號三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K○ 男 四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六三巷二二之一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L○ 男 二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二一二巷一弄七號五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 女 三十九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一八一巷一0號四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丙○ 男 二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篤行五村一五六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F○○ 男 三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三九九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x○○ 女 二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七一號四樓之二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M○ 男 十九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二0八巷一弄二號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宇○ 男 三十二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萬里鄉○○村○○街七號二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H○ 男 三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六二號五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乙○○ 男 二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一二五號四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酉○ 男 四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六五巷四三號三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A○ 女 三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二一號四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甲甲○ 男 四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四六號六樓之三一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黃○○ 男 四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三0五巷七號三樓
台灣地區旅行證編號:0000000000號 (現於宜蘭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收容中)
I○○ 男 二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