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丁○○
丙○○
右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吳 冠 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韻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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