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477號
TPDM,92,附民,477,200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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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丁○○
        丙○○
右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吳 冠 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韻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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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