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91號
TPDM,92,附民,291,200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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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乙○○○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達
  訴訟代理人  邱繼慧
  被   告  松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孫 曉 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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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