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163號
TPDM,92,訴,1163,20040308,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四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物」欄所載之物均沒收。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二、三「應沒收之物」欄所載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緣甲○○係大陸地區人民,與乙○○為夫妻關係,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隨乙 ○○返台定居。惟:
乙○○甲○○謀職、生活方便,趁表妹孫逸燕訪遊時不慎將國民 其家中之機會,將孫逸燕之國民
,而侵占遺失物之部分已罹於追訴權時效且未據告訴),並以新臺幣(下同)一 萬五千元之代價,與真實年籍不詳、綽號「小四」之成年男子共同謀議變造「孫 逸燕」之國民
供前開孫逸燕
由「小四」將孫逸燕國民
一編號一所示之「孫逸燕」國民
絡,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在臺北縣永和市某通訊行內,先由甲○○在如附 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中申請人簽章欄處,偽造「孫逸燕」 之簽名署押,交予乙○○填寫其他之資料後,共同偽造「孫逸燕」之申請書,再 連同申請書、附表一編號一之「孫逸燕」國民
「孫逸燕」欲申請行動電話,致店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交付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 ,足以生損害於孫逸燕及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申請管理、戶政機 關對於國民
㈡八十九年九月間,甲○○因故離家,明知自己並無支付能力,不符申請信用卡之 條件,仍基於前開行使變造、偽造「孫逸燕」文件概括犯意: ⑴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三九號一樓臺北 市玉山銀行敦南分行,在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具孫逸燕之年 證,交付行駛予承辦人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並交付甲○○如附表二 編號三所示之信用卡;後因該信用卡合作集團換約,再由玉山銀行主動發給、 使用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信用卡;甲○○旋於該二張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內偽簽「孫逸燕」之署押,使一般人自形式上觀察,均足以認甲○○即係真 正持卡人孫逸燕,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卡,足以生損害於玉山銀行 及孫逸燕。
⑵復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再以同法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孫逸燕」授權 書,並行使該授權書;更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迄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止 ,連續在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臺北縣、市等地之商店,於選定商品消費或接受 服務後,提示附表二編號三、四之信用卡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各特約商店職 員,主張其係「孫逸燕」,使各特約商店職員陷於錯誤,而允以附表三所示之 金額簽帳刷卡結帳,交付財物或提供附表四健康休閒之服務(亞力山大休閒卡 繳付亞歷山大企業集團月費,亦以「孫逸燕」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簽帳),並由 甲○○連續在簽帳單之顧客簽名欄位以複寫方式一次偽造被冒名人之署押二枚 ,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將前開信用卡、簽帳單交予店方人員而行使 之,由不知情之店員收執核對,足以生損害於孫逸燕、特約商店及玉山銀行對 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三、四所示特約商店營業員陷於錯誤,誤 以為甲○○為合法之信用卡領用人,允予簽帳消費而詐得交付其所購之商品或 提供服務。
㈢嗣因甲○○繳款情形異常,為玉山銀行察覺,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 十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三九號一樓玉山銀行,甲○○再以「孫 逸燕」之身分,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孫逸燕」署押,而偽造「孫逸燕」 之信用卡領據,提出行使交付行員而領得補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號)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之前開變造「孫 逸燕」國民
信用卡領據。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二人,就於前揭㈠所示時地,由被告乙○○與「小四」 共同變造「孫逸燕」國民
、三所示之申請書,申領行動電話門號;復由被告甲○○一人,於前揭㈡所示之 時地持前開變造之「孫逸燕」國民
、私文書,而申領玉山銀行信用卡,後並於附表三、四之時地行使購物,於簽帳 單上簽署「孫逸燕」之簽名等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本院九十三年 二月二十三日筆錄),且:
㈠核與被害人孫逸燕結證之情節大致相合;
㈡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變造之孫逸燕國民
請書、授權書、信用卡、信用卡領據扣案可資相佐;另有亞歷山大健身俱樂部會 員進出場紀錄查詢表附卷可查:復經本院函詢玉山銀行信用卡部、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屬實,有玉山銀行信用卡部九十二年八月四日玉卡字第○三○七二三○ 二號函、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玉卡字第○三○九○二○四號函及附件申請書、簽帳 單、孫逸燕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傳真在卷可參。



㈢是依上開告訴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二 人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自得據被告二人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 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按一般偽造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之使用人署押,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 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各該 信用卡所屬銀行有依信用卡卡號之持卡人消費金額給付特約商店刷卡金額之用意 ,不僅有作成文書之名義人,並有文書之內容,性質上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準私 文書;又按,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 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該筆 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 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文書之一種,並為 私人製作之文書。是核被告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核被告甲○○之行 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詐欺取財罪、 詐欺得利罪。被告二人多次偽造「孫逸燕」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 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乙○○與真實年籍不詳、綽號「小四」之成年男子就變造國民 被告乙○○甲○○就事實欄一㈠中之行使變造國民 行為間,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如附表三、 四各次犯行,先提示行使偽造之信用卡背面準私文書,繼之行使偽造之簽帳單私 文書,係本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數舉動,核屬接續犯;被告甲○○如附表 一、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罪,如附表三、四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分別係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行使 特種文書罪一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及連續詐欺取財一罪,並分別加重其 刑。被告乙○○所犯之一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目的在於達成 申請行動電話之申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另被告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私文書罪之目的在於連續 詐欺取財,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再被告乙○○甲○○二人另有前揭事實欄一㈠共同行使變造國民 、偽造行動電話申請書之私文書之犯行,業經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二者既具有牽連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且亦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陳明補充,本院自得審理,另被告甲○ ○詐欺得利部分,起訴事實已經記載,僅漏未記載起訴法條,自應在審判之範圍 ,附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後於本院已先後自白不諱,其犯罪後態度尚佳 ,且衡量二人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乙○○行為後 之九十年一月十日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已經總統公布修正,將 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該有利於被告乙○○之新規定處斷,而本 案之情形合於修正後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另被告甲○○行為則係繼續至九十二年 二月十七日止,並無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是被 告二人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 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 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來茲 ,而啟自新。另被告乙○○前於八十九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以八十九年度板交簡字第八五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九日確定,本件係於被告乙○○緩刑期中再犯之罪,實不宜再為緩刑,併 此敘明。扣案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孫逸燕」國民 ,為被告二人供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甲○○所有,爰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另附表一編號二、三及附表二所示「應沒收 之物」欄內偽造之署押,並附表三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特約商店存根聯或收 單銀行存查聯上偽造之署押,該等文書雖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 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本件扣案⑴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孫逸 燕國民
係屬玉山銀行所有,已於信用卡背面書明;⑶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申請書、 及附表二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申請書、授權書、收據等,亦為玉山銀行所有之 物;⑷至前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已交付特約商店,收單銀行存查聯已交付該 銀行;上開物品均非屬被告二人所有,故不予沒收。至未扣案之附表三、四簽帳 單顧客存根聯,均經被告甲○○於消費後予以銷燬、滅失,業據被告甲○○陳明 在卷,故簽帳單及其上之署押則不予宣告沒收。末查扣案之被告甲○○所有之扣 押之諾基亞行動電話一支(型號:八八五○,含SIM卡0000000000 號一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藍保管字第○六八六號贓證物品清 單所載)及被告甲○○提出之入出境管理局旅客證件留存收據一張(編號:六○ 五三六六,附於偵查卷第二九頁),經查均與本件犯罪無關,本院業依被告甲○ ○之聲請,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裁定發回,附 此敘明。
三、另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在不詳地 點,竊取被害人孫逸燕國民
罪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第 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五親等內血 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查被害人孫逸燕與被告乙○○二人係屬四親等 旁系血親等事實,業經被害人孫逸燕、被告乙○○二人陳稱明確,然本件未據被 害人孫逸燕提出告訴等情,此觀之卷附被害人孫逸燕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警訊筆



錄甚明,且據其於本院審理中陳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郭惠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經偽造(或變造)之文書 │應沒收之物 │
├─┼───────────────┼─────────────────┤
│一│「孫逸燕」之國民身分證 │身分證上換貼、甲○○所有之「甲○○
│ │ │」照片壹張 │
├─┼───────────────┼─────────────────┤
│二│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申請人簽名/公司負責人暨公司印鑑欄│
│ │動電話號碼:000000000│中偽造之「孫逸燕」署押肆枚 │




│ │○,一式四聯) │ │
├─┼───────────────┼─────────────────┤
│三│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申請人簽名/公司負責人暨公司印鑑欄│
│ │動電話號碼:000000000│中偽造之「孫逸燕」署押肆枚 │
│ │四,一式四聯) │ │
└─┴───────────────┴─────────────────┘
附表二:
┌─┬───────────────┬─────────────────┐
│ │經偽造之文書 │應沒收之物 │
├─┼───────────────┼─────────────────┤
│一│玉山銀行信用卡八十九年十二月十│申請人簽名欄上、同意人簽名欄上偽造│
│ │五日申請書(亞力山大休閒卡專用│之「孫逸燕」署押各壹枚(見偵查卷第│
│ │) │三四頁) │
├─┼───────────────┼─────────────────┤
│二│亞力山大休閒卡繳付亞歷山大企業│同意書人簽名欄上、會員簽章欄上偽造│
│ │集團月費同意授權書(九十一年二│之「孫逸燕」署押各壹枚(見偵查卷第│
│ │月五日) │三七、三八頁) │
├─┼───────────────┼─────────────────┤
│三│玉山銀行信用卡背面(卡號:五四│背面簽名欄偽造之「孫逸燕」署押壹枚│
│ │0000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二三頁下部) │
├─┼───────────────┼─────────────────┤
│四│玉山銀行信用卡背面(卡號:五四│背面簽名欄偽造之「孫逸燕」署押壹枚│
│ │0000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二三頁上部) │
├─┼───────────────┼─────────────────┤
│五│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玉山銀行信用│領取人簽章欄上偽造之「孫逸燕」署押│
│ │卡領據 │壹枚(見偵查卷第二八頁) │
└─┴───────────────┴─────────────────┘
附表三:(均二聯)
┌─┬───────┬───────────┬─────┬──────┐
│編│刷卡時間 │刷卡公司行號(負責人)│刷卡金額 │應沒收之物 │
│號│ │(地點) │(新台幣)│ │
├─┼───────┼───────────┼─────┼──────┤
│一│九十年一月二十│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二十五│持卡人簽名欄│
│ │一日 │(韋以安)(臺北市松山│元 │上偽造之「孫│
│ │ │區○○路○段七六○號十│ │逸燕」署押壹│
│ │ │一樓之一之二) │ │枚 │
├─┼───────┼───────────┼─────┼──────┤
│二│九十年一月二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九百九十元│同右 │
│ │二日 │公司(鍾琴)(臺北市大│ │ │
│ │ │安區○○○路○段四十五│ │ │




│ │ │號地下一樓至地下三樓,│ │ │
│ │ │一樓至十三樓) │ │ │
├─┼───────┼───────────┼─────┼──────┤
│三│九十年一月二十│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九百八│同右 │
│ │二日 │ │十元 │ │
├─┼───────┼───────────┼─────┼──────┤
│四│九十年一月二十│臺灣波頓有限公司(許伯│六百九十三│同右 │
│ │二日 │男)(臺北市大安區周孝│元 │ │
│ │ │東路四段一三○號) │ │ │
├─┼───────┼───────────┼─────┼──────┤
│五│九十年一月二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二千六百八│同右 │
│ │五日 │公司 │十二元 │ │
├─┼───────┼───────────┼─────┼──────┤
│六│九十年一月二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二千七百八│同右 │
│ │六日 │公司 │十元 │ │
├─┼───────┼───────────┼─────┼──────┤
│七│九十年一月二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九百九十元│同右 │
│ │二日 │公司 │ │ │
├─┼───────┼───────────┼─────┼──────┤
│八│九十年一月二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二千八百八│同右 │
│ │五日 │公司 │十元 │ │
├─┼───────┼───────────┼─────┼──────┤
│九│九十年一月二十│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二十五│同右 │
│ │一日 │ │元 │ │
├─┼───────┼───────────┼─────┼──────┤
│十│九十年一月二十│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九百八│同右 │
│ │二日 │ │十元 │ │
├─┼───────┼───────────┼─────┼──────┤
│十│九十年一月二十│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國際股│一百二十二│同右 │
│一│五日 │份有限公司(謝炳盛)(│元 │ │
│ │ │臺北市) │ │ │
├─┼───────┼───────────┼─────┼──────┤
│十│九十年一月三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四百九十二│同右 │
│二│日 │公司 │元 │ │
├─┼───────┼───────────┼─────┼──────┤
│十│九十年一月三十│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七│同右 │
│三│日 │ │十五元 │ │
├─┼───────┼───────────┼─────┼──────┤
│十│九十年一月二十│臺灣波頓有限公司 │六百九十三│同右 │
│四│二日 │ │元 │ │




├─┼───────┼───────────┼─────┼──────┤
│十│九十年一月二十│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一千七百四│同右 │
│五│六日 │公司(周賴秀端)(臺北│十九元 │ │
│ │ │市中山區○○○路○段四│ │ │
│ │ │一號) │ │ │
├─┼───────┼───────────┼─────┼──────┤
│十│九十年二月二日│臺灣和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六百零四元│同右 │
│六│ │司(鐮田稔)(臺北市中│ │ │
│ │ │正區○○○路○段一八六│ │ │
│ │ │巷一之二號一樓) │ │ │
├─┼───────┼───────────┼─────┼──────┤
│十│九十年二月三日│生活工場股份有限公司(│九百四十五│同右 │
│七│ │鄧學中)(臺北市內湖區│元 │ │
│ │ │五八三巷三二號三樓) │ │ │
├─┼───────┼───────────┼─────┼──────┤
│十│九十年二月八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五百五十元│同右 │
│八│ │公司 │ │ │
├─┼───────┼───────────┼─────┼──────┤
│十│九十年二月八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三千五百五│同右 │
│九│ │公司 │十元 │ │
├─┼───────┼───────────┼─────┼──────┤
│二│九十年二月十一│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三百元 │同右 │
│十│日 │ │ │ │
├─┼───────┼───────────┼─────┼──────┤
│二│九十年二月十四│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三千元 │同右 │
│十│日 │公司 │ │ │
│一│ │ │ │ │
├─┼───────┼───────────┼─────┼──────┤
│二│九十年二月十六│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一千四百四│同右 │
│十│日 │公司 │十九元 │ │
│二│ │ │ │ │
├─┼───────┼───────────┼─────┼──────┤
│二│九十年二月十七│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二千八百六│同右 │
│十│日 │(陳宗雅)(臺北市大同│十八元 │ │
│三│ │區○○○路三四二號五樓│ │ │
│ │ │) │ │ │
├─┼───────┼───────────┼─────┼──────┤
│二│九十年二月十九│新光三越百貨股份公司—│六百八十元│同右 │
│十│日 │臺北站前(吳東興)(臺│ │ │
│四│ │北市中正區○○○路六六│ │ │




│ │ │號十七樓) │ │ │
├─┼───────┼───────────┼─────┼──────┤
│二│九十年二月十六│臺灣波頓有限公司 │二百八十五│同右 │
│十│日 │ │元 │ │
│五│ │ │ │ │
├─┼───────┼───────────┼─────┼──────┤
│二│九十年二月十七│福利麵包食品有限公司(│一百七十七│同右 │
│十│日 │尹玉傑)(臺北市中山區│元 │ │
│六│ │中山北路三段二三之四號│ │ │
│ │ │一樓) │ │ │
├─┼───────┼───────────┼─────┼──────┤
│二│九十年二月二十│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六百一十二│同右 │
│十│日 │ │元 │ │
│七│ │ │ │ │
├─┼───────┼───────────┼─────┼──────┤
│二│九十年二月十九│臺灣和高實業股份有限公│一百三十九│同右 │
│十│日 │司 │元 │ │
│八│ │ │ │ │
├─┼───────┼───────────┼─────┼──────┤
│二│九十年二月二十│台新商行晴光店 │五百元 │同右 │
│十│一日 │ │ │ │
│九│ │ │ │ │
├─┼───────┼───────────┼─────┼──────┤
│三│九十年二月二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五百九十元│同右 │
│十│三日 │公司 │ │ │
├─┼───────┼───────────┼─────┼──────┤
│三│九十年二月二十│台新商行晴光店 │四百二十元│同右 │
│十│六日 │ │ │ │
│一│ │ │ │ │
├─┼───────┼───────────┼─────┼──────┤
│三│九十年二月二十│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八百七十九│同右 │
│十│五日 │ │元 │ │
│二│ │ │ │ │
│ │ │ │ │ │
├─┼───────┼───────────┼─────┼──────┤
│三│九十年二月二十│萱都美容工作室 │一千元 │同右 │
│十│一日 │ │ │ │
│三│ │ │ │ │
├─┼───────┼───────────┼─────┼──────┤
│三│九十年二月二十│生活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元│同右 │




│十│五日 │ │ │ │
│四│ │ │ │ │
├─┼───────┼───────────┼─────┼──────┤
│三│九十年三月一日│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四十元│同右 │
│十│ │(林蒼生)(臺北市松山│ │ │
│五│ │區○○路○段二○號二樓│ │ │
│ │ │) │ │ │
├─┼───────┼───────────┼─────┼──────┤
│三│九十年三月一日│台新商行晴光店 │四千七百七│同右 │
│十│ │ │十三元 │ │
│六│ │ │ │ │
├─┼───────┼───────────┼─────┼──────┤
│三│九十年三月一日│台新商行晴光店 │五百二十二│同右 │
│十│ │ │元 │ │
│七│ │ │ │ │
├─┼───────┼───────────┼─────┼──────┤
│三│九十年三月二日│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二十二│同右 │
│十│ │ │元 │ │
│八│ │ │ │ │
├─┼───────┼───────────┼─────┼──────┤
│三│九十年三月五日│臺灣和高實業股份有限公│二百六十一│同右 │
│十│ │司 │元 │ │
│九│ │ │ │ │
├─┼───────┼───────────┼─────┼──────┤
│四│九十年三月七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一千二百四│同右 │
│十│ │公司 │十二元 │ │
├─┼───────┼───────────┼─────┼──────┤
│四│九十年三月七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八十元 │同右 │
│十│ │公司 │ │ │
│一│ │ │ │ │
├─┼───────┼───────────┼─────┼──────┤
│四│九十年三月七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八十五元 │同右 │
│十│ │公司 │ │ │
│二│ │ │ │ │
├─┼───────┼───────────┼─────┼──────┤
│四│九十年三月七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二千三百五│同右 │
│十│ │公司 │十元 │ │
│三│ │ │ │ │
├─┼───────┼───────────┼─────┼──────┤
│四│九十年三月八日│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元 │同右 │




│十│ │ │ │ │
│四│ │ │ │ │
├─┼───────┼───────────┼─────┼──────┤
│四│九十年三月六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二百九十一│同右 │
│十│ │公司(馮永昌)(臺北市│元 │ │
│五│ │萬華區○○街九四號三樓│ │ │
│ │ │) │ │ │
├─┼───────┼───────────┼─────┼──────┤
│四│九十年三月十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二百九十九│同右 │
│十│ │公司 │元 │ │
│六│ │ │ │ │
├─┼───────┼───────────┼─────┼──────┤
│四│九十年三月十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九十五元 │同右 │
│十│ │公司 │ │ │
│七│ │ │ │ │
├─┼───────┼───────────┼─────┼──────┤
│四│九十年三月十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一百六十八│同右 │
│十│ │公司 │元 │ │
│八│ │ │ │ │
├─┼───────┼───────────┼─────┼──────┤
│四│九十年三月十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一百四十五│同右 │
│十│ │公司 │元 │ │
│九│ │ │ │ │
├─┼───────┼───────────┼─────┼──────┤
│五│九十年三月十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一百元 │同右 │
│十│ │公司 │ │ │
├─┼───────┼───────────┼─────┼──────┤
│五│九十年三月十三│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四百五十元│同右 │
│十│日 │公司 │ │ │
│一│ │ │ │ │
├─┼───────┼───────────┼─────┼──────┤
│五│九十年三月十三│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三百九十元│同右 │
│十│日 │公司 │ │ │
│二│ │ │ │ │
├─┼───────┼───────────┼─────┼──────┤
│五│九十年三月十二│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三百四十元│同右 │
│十│日 │公司 │ │ │
│三│ │ │ │ │
├─┼───────┼───────────┼─────┼──────┤
│五│九十年三月十五│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七十五│同右 │




│十│日 │ │元 │ │
│四│ │ │ │ │
├─┼───────┼───────────┼─────┼──────┤
│五│九十年三月十五│亞力山大健康休閒俱樂 │一百六十元│同右 │
│十│日 │ │ │ │
│五│ │ │ │ │
├─┼───────┼───────────┼─────┼──────┤
│五│九十年三月二十│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三百一十元│同右 │
│十│五日 │ │ │ │
│六│ │ │ │ │
├─┼───────┼───────────┼─────┼──────┤
│五│九十年三月二十│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九十九│同右 │
│十│五日 │黃照夫)(臺北市松山區│元 │ │
│七│ │八德路三段二○號二樓)│ │ │
├─┼───────┼───────────┼─────┼──────┤
│五│九十年四月十三│英商博姿國際股份有限公│三百四十一│同右 │
│十│日 │司(魏德)(臺北市大安│元 │ │
│八│ │區○○○路○段二八五號│ │ │
│ │ │十一樓) │ │ │
├─┼───────┼───────────┼─────┼──────┤
│五│九十年四月十二│巧妮服飾有限公司(呂雯│三千七百四│同右 │
│十│日 │菁)(台北縣土城市學府│十元 │ │
│九│ │路一段一六四巷四弄七號│ │ │
│ │ │) │ │ │
├─┼───────┼───────────┼─────┼──────┤
│六│九十年四月十三│巧妮服飾有限公司 │一千六百七│同右 │
│十│日 │ │十元 │ │
├─┼───────┼───────────┼─────┼──────┤
│六│九十年四月十九│亞力山大健康休閒俱樂 │一千二百五│同右 │
│十│日 │ │十一元 │ │
│一│ │ │ │ │
├─┼───────┼───────────┼─────┼──────┤
│六│九十年四月二十│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元│同右 │
│十│八日 │ │ │ │
│二│ │ │ │ │
├─┼───────┼───────────┼─────┼──────┤
│六│九十年四月二十│云筑有限公司(洪世杰)│八百八十元│同右 │
│十│八日 │(臺北市中山區○○○路│ │ │
│三│ │三段十九之一號一樓) │ │ │
├─┼───────┼───────────┼─────┼──────┤




│六│九十年五月五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四百九十元│同右 │
│十│ │公司 │ │ │
│四│ │ │ │ │
├─┼───────┼───────────┼─────┼──────┤
│六│九十年五月四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四百九十元│同右 │
│十│ │公司 │ │ │
│五│ │ │ │ │
├─┼───────┼───────────┼─────┼──────┤
│六│九十年五月五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四百九十元│同右 │
│十│ │公司(馮永昌)(臺北市│ │ │
│六│ │萬華區○○街九四號三樓│ │ │
│ │ │) │ │ │
├─┼───────┼───────────┼─────┼──────┤
│六│九十年五月四日│麗瓚股份有限公司(林泰│八百一十六│同右 │
│十│ │生)(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元 │ │
│七│ │北路一段一二三號三樓)│ │ │
├─┼───────┼───────────┼─────┼──────┤
│六│九十年五月五日│麗瓚股份有限公司 │七百九十元│同右 │
│十│ │ │ │ │
│八│ │ │ │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體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浪漫一生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婦之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思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妮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咻比嘟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靈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